依法治税及其观念基础——税收法律意识之重构(2)
2016-07-26 01:01
导读:值得留意的是,也有学者对“依法治税”进行了批评。他们从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而形成的公共需要论和交换学说出发,了长期支配我国“依法治税”
值得留意的是,也有学者对“依法治税”进行了批评。他们从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而形成的公共需要论和交换学说出发,了长期支配我国“依法治税”思想的理论根源——国家分配论的不足和传统的“法治”、实则还是“人治”的观念对“依法治税”思想的必然负面;主张用社会契约思想中的公道成分,即公民权利义务对等的思想来加以弥补。当然,这些学者并非否认依法治税;只是在他们看来,以国家分配论为理论根源、受传统“法治”观念影响的此“依法治税”不同于以权利义务对等观念为思想基础且在现代法治观念指导下的彼依法治税[13]。这一深进的理论研究,触及了依法治税理论的思想根源,在一定程度上,为依法治税理论作了正本清源的工作,是对传统理论的一次重大突破。
二、依法治税的概念和内涵
笔者以为,所谓依法治税,作为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指通过税收法制建设,使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从而达到税收法治的状态。
这一概念包含着以下丰富的内涵:
1.明确了依法治税与依法治国之间的部分与整体、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依法治税只有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并作为依法治国整体
系统工程中的一个子系统工程,在与其他包括国家事务、文化事业、事务等诸方面在内的法治子系统工程相互有机联系、互相促进的过程中才能切实开展并深进进行。正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事务部专家小组所指出的,“法治是一个超越税收的概念。……依法治税取决于整个法律制度的,但税收这一领域足以显示法治的优越性和要求。”[14]
2.突出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和主要手段,即税收法制建设。税收法制建设本身就是一个包括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遵法以及法律监视等在内的同一体,其内容亦极其广泛和丰富。但需要指出的是,正如“法制”非“法治”一样,“税收法制”也不同于“税收法治”。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3.指出了依法治税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和根本目标——“税收法治”。根本目标包含基本目标,但不限于此,还包括良好的税收法制建设等。
4.将“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置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之前,突破了二者的传统排序,表明了依法治税的重点在于前者。实在早在1989年,就有学者提出“税收工作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国家向人民(包括)征税,一方面是人民向国家纳税。要把法治原则贯彻到这两方面,就是国家要依法征税,人民要依法纳税。只夸大一方面是不全面的。……近代的法学家、税法学家税法时就特别注重政府依法征税一方面,至少是同时注重两方面。”[15]所以,我们过往片面夸大“人民依法纳税”是有偏误的,从依法治国的实质即依法治权和依法治吏来看,依法治税首先也应当是指“征税主体必须依法征税”。
5.表明了依法治税和税收法治二者间的关系: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前者是过程,后者是状态。当然不管是手段和目的,或是过程和状态,本身都是在不断的变化运动中的,都是随着客观实际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都表明了法治理念在部分法中的深进贯彻和体现。
三、依法治税的观念基础——税收法律意识之重构
(一)法治的观念基础在依法治税中的体现
“支撑法律的精神、理念、原则与价值才是法治化的筋骨和精华。……和现实已向众人昭示:法治化要求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的化。全面的法律观念是法治化的基石”。[16]尽管我们在形式上已经将“法治”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但历史上“人治”的传统观念之根深蒂固,以及建国后“法律虚无主义”的一度猖獗和“法律工具主义”的长期盛行,使得“法治”从口号到行动之历程举步维艰;且尚有以“法治”之名而仍行“人治”之事者在,“人以法治”或“法依人治”等等不一而足。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曾经说到:“即使是完善的法制,而且为全体公民所赞同,要是公民们的情操尚未经习俗和教化陶冶而符合于政体的基本精神(宗旨)……这终究是不行的。”[17]所以法治之行动与观念之转变必须同时发动,同步进行,以观念导行动,以行动促观念,二者互促互动互补式发展,方有法治之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