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税及其观念基础——税收法律意识之重构
2016-07-26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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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在对依法治
摘 要:本文在对依法治税进行扼要述评的基础上提出了笔者对依法治税概念的界定和对其内涵的理解,并进一步指出依法治税的观念基础在于“税收意识之重构”。税收法律意识应在法治观念总的指导下,以国家分配论和契约论中的公道因素——权利义务对等观念的有机结合为理论基础,从确立和开始培养“征税意识”以及重新培养“纳税意识”并明确二者的结构关系和逻辑关系等方面就加以重构。
关键词:依法治税 税收法律意识 重构 征税意识
一、依法治税理论的回顾
(一)第一阶段
依法治税理论的历史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国务院于1988年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以法治税”的口号开始。次年(1989年)5月,由北京大学分校法律系和法所主办的“全国首届‘以法治税’研讨班”在京举行[1],可谓是掀起了和贯彻“ 以法治税”的第一个***。
这一阶段中,以法治税主要是针对治理整顿税收秩序而提出来的;固然也有学者使用“依法治税”的表述,但并非是在对“以”和“依”作出本质区别的基础上来使用的,往往是将二者混同使用,反映的是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所体现的“人治”观念和法律工具主义优位的特点。但其中亦不乏有益的尝试和真知灼见。有学者就指出“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组成部分”[2];有学者还指出:“‘以法治税’……也就是说要在税收工作中贯彻法治原则”[3]。这是对依法治税和依法治国或法治之间关系的较早论述。又有学者将“以法治税”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4];或是将“税收法治(或制)”作为基本原则,并以“有法可依等十六字方针”对其进行了诠释[5]。还有的学者富有卓识地夸大税务职员税法意识的培养尤重于纳税人或广大民众,税务职员应当“将严重存在的权力意识和自我优越感转化为义务意识,自我中心意识转化为人民公仆和对国家与社会的责任意识。”[6]该学者在当时能够提出这一间接地体现了以权利义务观念来纠正税务职员意识观念偏差的思想,实属难能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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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阶段
随着“依法治国”的方略先后被第八届全国人大(1996年3月)和党的十五大(1997年9月)认可和确定,特别是在1998年3月,新一届国务院成立伊始就发布了《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治理权限的通知》,对依法治税的理论探讨进进了全新的第二阶段。有学者对依法治税的概念和内涵予以了界定:“所谓依法治税,就是在税权集中、税法同一的条件下,单位和公民要依法纳税,政府(税务机关)要依法征税,社会各方面要协同配合和监视依法纳税和征税,从而使我国的税收工作、税收秩序沿着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前进”[7],“依法治税其全部含义就是税收法制建设”[8]。需要指出的是,从“以法治税”和“依法治税”无区别地混同使用到正式确定真正含义上的依法治税,这一字之差,其意义如同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从“法制”到“法治”的一字变化的意义一样深刻、重大,反映了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律工具主义到法律价值理性的根本转变,以及这一转变在税收和税法领域中的深进体现。
依法治税理论探讨的第二次***是在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背景复兴起的。有学者对依法治国与依法治税的关系进行了探讨,以为“依法治国事依法治税的条件和条件,……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参与,投进和结果”;并提出有关如何“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把依法治税推向深进”的一系列措施和办法[9]。又有的学者指出,“在当前的形势下,我国的依法治税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拓展税收的作为空间,消除税收‘缺位’;抓好税制的完善,减少税收流失”[10]。上述研究是税法基本理论与依法治国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相结合的产物,是要求的体现。还有的学者从税法基本原则的层面对税收法治作了较为深进的研究。他们以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法治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还是现代法治主义的发端和源泉之一,对法治主义的确立‘起到了先导的和核心的作用’[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