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考辨(4)
2016-08-01 01:00
导读:第二,优越劣汰是市场经济法则,只有遵循这个法则,才能搞活市场经济和推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要尽快建立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加快高风险银行业
第二,优越劣汰是市场经济法则,只有遵循这个法则,才能搞活市场经济和推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要尽快建立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加快高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进程,从根本上形成优越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按现在金融发展趋势看,随着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加进世界贸易组织,实行金融对外开放,为多种经济成分服务的金融业也出现了多种性质和形式的改变,一方面国有独资、股份制、民营、外资等金融机构纷纷建立,另一方面也说明建立金融机构的门槛比以前低了。在金融市场竞争主体日趋增多、难免出现良莠不齐的情况下,制定适应金融业良性竞争、健康发展的市场运作规则,对闯红灯该罚下场的就要罚,做到“有生有死”成为市场的必然选择。这样做实际上也是对遵纪遵法、运作良好的金融机构一种激励和保护。
第三,从国际背景看,新巴塞尔协议草案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将贸易银行视为一个公众公司,对贸易银行资本、资产匹配、信息表露、内部风险防范、外部监控体系都要严格要求。这表明,国际上已经不再将贸易银行作为一个特殊行业。中国已经加进世界贸易组织并且将要与国际金融市场全面接轨,用新巴塞尔协议草案的原则来要求中国的金融机构,用市场化运作和法律约束机制促进中国金融业的良性发展成为必然。
事实上,在很多国家都已经解除了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保护,自1997年金融风暴之后,韩国、泰国以及印度尼西亚等国都先后颁布了新的《银行破产法》,使银行不再是国家保护伞下的无风险者,对于每一个经营不善的银行来说,破产题目都是一种切实的威胁。那些坏账重重、严重缺乏生机与活力的银行,国家将视其为不可救药,任其破产。笔者以为,在我国,影响着国计民生的特殊行业不仅仅是金融机构,交通行业如何?能源行业又如何?他们都要限制适用吗?倘若如此,破产法还有适用的价值吗?既然金融机构也是企业,就是同等的市场主体,就不应破坏市场退出机制。关键是要学会化解破产风险,如建立完备的存款保险制度、信息表露制度、破产责任制度等,有效维护金融业的整体信用,并且为金融业的公道竞争的效率进步提供稳定的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