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考辨
2016-08-01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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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是维护债权
摘要 破产是维护债权,优化市场竞争机制,培育市场运行环境的有效手段。破产的适用范围,是各国破产立法的重要议题。我国现行破产法主要适用于企业法人,未创设个人破产制度,其适用范围显得过窄。合伙企业虽可参照适用,但由于缺少相应的制度设计,实践操纵困难。而对金融机构的破产,作了限制性规定,与其企业定性不符,存在着主体的不平权性,有悖市场竞争规律。
关键词 企业破产;个人破产;合伙企业;金融机构
什么样的债务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进行破产救济,是世界各国破产立法的重要议题。我国破产立法应作如何界定,也倍受学术界关注。2006年《企业破产法》在激烈争论声中谨慎成就。在我国,适用破产的基本主体是企业法人,但并不局限于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也存在适用的情况。这种规定,已经突破了我国长期奉行的法人破产主义原则,是破产立法上的一大跨越。但笔者以为,我国现行破产法适用范围的设定过窄,可操纵性不强,未能充分体现市场经济主体的同等性。考辨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充分发挥破产法的基本功能,保障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现实需要。
一、个人破产的缺位,破坏了破产法的完整性
个人破产是破产制度存在的基础,是世界各国破产法的重要内容。从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创造良好的市场运行环境、实现法制国际化趋势等方面的需要,我国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作为破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否则就不是完整的破产法。
(一)个人破产是破产制度的缘起。“破产”是纯粹的外来词汇,它源于古代欧洲,发盟于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形成于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汉谟拉比法典》第117条规定:“若自由民负有债务,则将其妻子、儿女出卖,或者交出充作债奴,他们在其买卖或者债权者家中服役期限为3年,到第4年便应恢复自由。”《十二铜表法》第三表规定:债务人若资不抵债后在一定宽限期内,既不能偿还债务,又找不到担保人,债权人则有权将债务人变为债权,以终生劳役抵债,或者将人卖到国外,甚至在债权人数众多时,可以将他杀死后切块分割。由此可见,个人破产是所有破产法的起源,而企业的破产,只不过是个人破产基础上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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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破产是国际通行做法。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都涉及个人。1999年实施的新《德国破产法》第11条规定,德国破产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及无权利能力的社团的财产。无法律人格的合伙或公司的财产以及遗产、延续共同财产关系中的共同财产和共同财产关系中由夫妻双方共同治理的共同财产。法国《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法》第2条规定: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适用于所有商人、手产业者、农业生产者以及所有私法法人;美国破产法第101条规定,在美国居住或在美国有住所地、营业场所或财产的个人、公司和合伙等债务人皆可成为破产主体。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破产法也都规定破产的适用范围为公司(企业)和个人,典型的例子是我国香港地区艺人钟镇涛破产案。个人适用破产是国际通行做法。
(三)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其现实必要性。首先,建立个人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法治经济,应贯彻主体同等的原则,对于市场中的主体,都应该接受同一的法律调整。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如何贯彻公平竞争的原则,就要求各市场经济主体无论大小、强弱、性质如何,都要受到同等的待遇,在市场眼前人人同等。针对目前我国的一些高消费群体,他们一般是利用银行贷款采购买住房、汽车和通讯设备等高档消费品,但往往几年后由于收进不稳定或其他的原因,终极导致银行开始处置他们的屋子和汽车,实在走到这一步就意味着个人破产了。同等的经济主体要得到同等的保护,不仅同等的债权要受到保护,当同等的债务主体陷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法律也应给其创设同等的淘汰机会。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各利益主体和经济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使社会资源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制定个人破产制度是破产者和社会损失最小化的一种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