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
2016-07-28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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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治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
于保障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秩序、公
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
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公道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
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
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
法制实践,各行政治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
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
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①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
于间接强制。再次,在程序上,则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
式审查”为主要形式。最后,在监视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
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公道
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进步。相反,从我国行政强
制执行实践来看,还存在着大量,主要表现在,缺乏同一立
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
度等,这些题目亟待同一立法解决。本文正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
现状出发,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存在题目的,提出制定同一行政
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构想,以期抛砖引玉,推动行政强制执行法的。
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是在继续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理论基础
上结合我国行政治理实践逐渐形成的。学界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表述
尽管不完全一致,②但主要是大体一致的。即行政强制执行的主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体是国家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采取的
手段为强制措施。不同定义的区别在于:首先,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
熟悉不同,有人主张不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均有权采取强制
手段追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人主张只有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执行才
称为行政强制执行,司法机关执行行政决定或行政法义务的行为不是
行政强制执行。其次,对强制名义熟悉不同。有学者主张强制执行只
能依据行政决定,不能直接依据法律实施强制,而大多
数学者主张行
政强制执行所针对的是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为,所以,无论
是行政法确定的义务还是行政机关决定确定的义务,均可成为行政机
关强制执行的名义。再次,执行的手段不同。有学者将行政强制执行
的手段界定为行政强制措施,有的将其界定为行政措施,有的将其界
定为强制方式。最后,强制执行追求的结果有差异。多数学者主张强
制执行的结果是迫使拒不履行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也有学者以为,假如行政强制执行针对的是可以代为履行的义务或某
种状态,那么达到与义务履行同一的状态也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追求的
结果。上述观点的差异,一方面反映出学术界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
机关、执行内容、执行手段及执行结果等方面熟悉的不同,另一方面
也说明,行政强制执行理论与一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的紧密联系。我
国行政机关与法院共享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实践反映了我国行政强制执
行理论的不成熟与复杂性。要彻底有效地解决行政强制执行实践中的
各种题目,仍必须对行政强制执行理论进行深进研究。我以为,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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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题目则是行政强制执行理论首先应当予以回答的。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
行政强制执行究竟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抑或是行政司法混
合的行为?假如是行政行为,如何解释法院依申请采取强制措施的行
为?假如是司法行为,那么又如何解释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情形?如
果是混合行为,是否意味着行政强制执行本身就是一种界线不清的行
为,很难界定。事实上,行政强制执行是就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