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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6)

2016-07-28 01:06
导读:采取强制措施,习惯使用直接强制措施,不善于使用间接强制措施, 不分时间强制执行,错误执行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等,这些题目均需通 过同一立法规定

采取强制措施,习惯使用直接强制措施,不善于使用间接强制措施,
不分时间强制执行,错误执行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等,这些题目均需通
过同一立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原则加以解决。

  (三)行政机关与法院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划分不清

  由于立法的原因,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和法院在行政强制执行权限
的划分题目上缺乏同一标准和界线。一方面,很多行政机关因没有法
定强制执行权而不得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大量的申请执行案件不仅
了行政效率而且也增加了法院负担;另一方面,由于法院对于行
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通常采用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使
得很多申请执行案的审查流于形式,法院成了行政机关的执行工具。
更有甚者,行政机关与法院“联手”设立派出法庭,巡回法庭等机构,
法院出名义,行政机关出钱出办公设施,共同强制执行,以至于划分
不清哪些是行政职能,哪些是司法职能。据报载,“有的法庭派员直
接参与抓计划生养,收缴‘超生’罚款;有的参与‘三提五统’兑现,
直接‘催粮收款’,还有的应有关部分之邀,为其收缴欠费等,个别
干警在受到阻力或指责时,甚至动用警具,违法乱施强制措施。”⒅
这些现象说明,把所有行政行为的执行权回诸法院显然是一种简单化
的处理办法,不仅难以保障行政行为执行的公正与效率,而且也与法
院专事司法、居中裁判的地位不符。同样,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所有决
定的设想有违行政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强制执行须取得特别授权。

  (四)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不完整,程序不健全

  现行体制下,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手段并不完整,缺乏应有的力度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和威慑力。表现在,享有自行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对拒不执行行政
决定的情况往往力不从心,难以达到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目的。例
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逐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假如没有
其他强制措施相辅助,仅凭此种执行罚是无法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
此外,诸如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行为
如何执行,则找不到相应措施。再如《兵役法》规定对拒不履行服兵
役义务的,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至于如何强制则
没有任何具体的措施和手段。再如《土地法》对违法占地的行为规定
了责令其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的强制执行手段,但遇有拒不
履行的,行政机关本身并无任何有效的强制执行手段。不享有自行强
制执行权的机关执行起来就更为艰难,由于没有法律授权,所有行政
决定的执行都须申请法院,以至于一些数额较小,又无争议的罚款没
收处罚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在法院欠拖未定,难以得到及时执
行,个别法院也借机收取执行费,或与行政机关“联手”执行,造成
很坏。,法律对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规定也不同一,有些行
政行为的执行,只有直接强制手段,而无间接强制手段,有些相反,
只有间接强制手段,却无直接强制手段。而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
的执行程序对行政决定的执行也存在诸多困难,与法院的判决、裁定
“执行难”一样,同样难以达到迫使相对人及时全面履行义务的目的。

  由于目前几乎没有任何规范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立法,所以
现实生活中因行政机关滥施强制措施引发的争议迅速增多,法院也难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以判定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程序的正当性。特别是对于法院依行政机关
申请执行的案件,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定程序,实践中的做法非常混乱。
不仅发挥不了法院监视行政决定正当性的作用,而且很轻易形成“扯
皮”现象,降低行政治理效率。由此可见,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缺乏
与力度不够、程序欠缺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大,有必要通过同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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