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9)
2016-07-28 01:06
导读:即时强制措施大多都是特别法单独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只须 对行政即时强制的方式、条件及救济加以规定。即使强制按方式不同 可以分为对人身的管
即时强制措施大多都是特别法单独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只须
对行政即时强制的方式、条件及救济加以规定。即使强制按方式不同
可以分为对人身的管束、对物的扣留、对物的处置、对住所、场所的
进进等。即时强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行政强制执行法原则。
(五)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首先应区分行政自行强制执行程序和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在行政
强制执行程序中,行政机关及执行职员首先应当履行表明身份和预先
告诫的义务,规定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法;其次,根据比例原则和间
接强制优于直接强制的原则,选择不同的执行方式,然后根据每种执
行方式的要求和条件予以执行;采取直接强制的,必须按照比例原则
选择恰当的执行时间进行。如不得在夜间、节假日进行。义务人在行
政强制中反抗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力,或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用度由提出请求的机关承担。
行政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执行行政决定的程序应以行政行
为已设定某项涉及相对人财产权的义务为条件,当相对人拒不履行交
付财产的义务时,如拒不交纳执行罚、罚款、没收的财物(动产、不
动产),拒不交纳税费时,可由行政机关发出预先告诫,仍不履行义
务的,行政机关可直接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适用特殊的简
易程序审理此案对行政决定的正当性及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事实是
否成立加以审查。然后,作出执行的裁定,如当事人仍不执行的,法
院可以采取包括司法拘留、罚款在内的司法强制措施。上述措施仍不
奏效的,法院可以考虑根据行政机关或***的起诉追究当事人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法院在受理行政机关因执行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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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行为执行等强制措施。
(六)责任与救济
行政强制执行有可能造成公民法人人身财产权利重大损害,故分
清执行权限,严格行政机关与法院的责任,并为不当侵害提供有效救
济是关键的一环。凡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必
须承担责任,受害人有权对之提起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凡行政机关
起诉至法院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应由法院负责,对法院作出的执
行裁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可以上诉,对法院采取的司法强制措施
可以申请异议。对法院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执行措施造成损害的,受
害人有权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①应松年,《论行政强制执行》,载于《法学》1998年第3
期。
②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行政
强制执行是指个人、组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强制
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98页):“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
为了保障行政权的正当、有效行使和行政治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不
履行行政机关所课义务的治理相对人,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迫使其
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法律制度。”(李江等著,
《行政强制执行概论》,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页)“行政强制
执行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
人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其义务的行为。”(罗豪才主编:《中国
行政法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年出版,第139页。)“行政强
制执行,可简称行政执行或行政强制,是指相对人负有法定义务,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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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由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由他人
代为履行以达到同样目的的具体行政行为。”(王连昌主编:《行政
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5页。)
③德国行政法学者Otto Mayer以为行政权依发动之命令,原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