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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8)

2016-07-28 01:06
导读:只在极有限范围内,而且出于公共利益的迫切需要时,才答应这种执 行方式存在。”(24)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法也应规定这项原则,具体内 容包括:目的实现

只在极有限范围内,而且出于公共利益的迫切需要时,才答应这种执
行方式存在。”(24)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法也应规定这项原则,具体内
容包括:目的实现原则,即行政机关在强制过程中目的一旦实现,则
应停止一切强制行为。最小侵害原则,即凡是有其他可供选择的行政
强制手段,先用最轻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避免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以必要为限,由轻到重依次进行,优先选用较轻
的强制措施和间接强制措施。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均衡原则,行政机
关在选择何种手段达到什么目的时,应考虑兼顾社会公众利益为个人
利益。

  3、事先告诫原则

  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直接强制措施前,必须预先告知当事人,
并为其留有一定自我履行义务的期限,不得忽然袭击。如在法国,
“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前,除紧急情况以外,必须事先催告
当事人履行义务。在当事人表示反抗或明显的恶意不履行时,才能采
取强制执行措施。”(25)德国行政执行法第13条也规定,行政机关“
首先必须以一定方式对强制方式予以警告,之后答应确定和实施。”
(26)

  4、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不同于行政处罚,不以制裁为主要目的,以实现行
政目的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为目的。行政强制执行也不以采取强制措
施为目的,其目的是敦促相对人履行义务。所以说服和相对人促
使其履行义务是该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但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
的,仍需保存采取强制措施的最后权力。只有将强制与教育结合起来,
才能够既保证行政权的实现,又维护相对人的正当权益。

  (三)强制执行机关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行政强制执行是就相对人承担的行政义务而言的,行政强制执行
不仅限于形式意义上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还应包括法院依照申请或
诉求针对行政义务承担人而为的强制执行。所以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分
为两种执行程序及执行机关。立法机关在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权对可以
考虑以下职权划分标准。

  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确认性行政行为、授权的限制人身自由行
为及作为或不作为等普通义务的执行。如吊销许可证、拒尽许可、责
令停业、行政拘留、强制隔离、带离现场、强制传唤、强制清除、强
制补种植被、强制履行兵役等。行政机关自身无力强制执行或在域外
执行、碰到抵抗情况下,可以请求其他机关协助执行。即时强制措施
由行政机关依法直接采取。

  法院负责财产决定的执行,如罚款、没收、收费、扣押、冻结、
查封等执行。行政机关遇有当事人拒不履行上述财产义务或出现法定
情形有必要就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由行政机关向法院提简易
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以为无争议的,即可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强制执
行,假如当事人有异议,法院须经审理确定后,决定执行与否。

  (四)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分为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与法院的执行措施,
法院执行可准用民事诉讼法,不赘述。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可以分为
执行罚、代履行及直接强制。除非情况紧急可以省略执行罚和代执行
迳行采取直接强制外,通常情况下三种行政强制措施应按先间接后直
接,先轻后重等顺序进行。立法可以明确规定三种行政强制的前
提条件及实施程序与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法除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外,还可以考虑创设拒不履
行行政义务罪及对不履行行政决定者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对于涉及财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产义务,如经执行罚仍不生效,又无直接强制手段的,可以考虑由行
政机关向法院起诉,法院运用简易行政诉讼程序确定必须履行的义务,
如仍不履行,法院可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也可以判处义务人拒
不执行行政决定罪或蔑视法庭罪。由法院强迫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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