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8)
2016-07-28 01:06
导读:只在极有限范围内,而且出于公共利益的迫切需要时,才答应这种执 行方式存在。”(24)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法也应规定这项原则,具体内 容包括:目的实现
只在极有限范围内,而且出于公共利益的迫切需要时,才答应这种执
行方式存在。”(24)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法也应规定这项原则,具体内
容包括:目的实现原则,即行政机关在强制过程中目的一旦实现,则
应停止一切强制行为。最小侵害原则,即凡是有其他可供选择的行政
强制手段,先用最轻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避免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以必要为限,由轻到重依次进行,优先选用较轻
的强制措施和间接强制措施。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均衡原则,行政机
关在选择何种手段达到什么目的时,应考虑兼顾社会公众利益为个人
利益。
3、事先告诫原则
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直接强制措施前,必须预先告知当事人,
并为其留有一定自我履行义务的期限,不得忽然袭击。如在法国,
“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前,除紧急情况以外,必须事先催告
当事人履行义务。在当事人表示反抗或明显的恶意不履行时,才能采
取强制执行措施。”(25)德国行政执行法第13条也规定,行政机关“
首先必须以一定方式对强制方式予以警告,之后答应确定和实施。”
(26)
4、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不同于行政处罚,不以制裁为主要目的,以实现行
政目的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为目的。行政强制执行也不以采取强制措
施为目的,其目的是敦促相对人履行义务。所以说服和相对人促
使其履行义务是该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但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
的,仍需保存采取强制措施的最后权力。只有将强制与教育结合起来,
才能够既保证行政权的实现,又维护相对人的正当权益。
(三)强制执行机关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行政强制执行是就相对人承担的行政义务而言的,行政强制执行
不仅限于形式意义上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还应包括法院依照申请或
诉求针对行政义务承担人而为的强制执行。所以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分
为两种执行程序及执行机关。立法机关在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权对可以
考虑以下职权划分标准。
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确认性行政行为、授权的限制人身自由行
为及作为或不作为等普通义务的执行。如吊销许可证、拒尽许可、责
令停业、行政拘留、强制隔离、带离现场、强制传唤、强制清除、强
制补种植被、强制履行兵役等。行政机关自身无力强制执行或在域外
执行、碰到抵抗情况下,可以请求其他机关协助执行。即时强制措施
由行政机关依法直接采取。
法院负责财产决定的执行,如罚款、没收、收费、扣押、冻结、
查封等执行。行政机关遇有当事人拒不履行上述财产义务或出现法定
情形有必要就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由行政机关向法院提简易
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以为无争议的,即可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强制执
行,假如当事人有异议,法院须经审理确定后,决定执行与否。
(四)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分为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与法院的执行措施,
法院执行可准用民事诉讼法,不赘述。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可以分为
执行罚、代履行及直接强制。除非情况紧急可以省略执行罚和代执行
迳行采取直接强制外,通常情况下三种行政强制措施应按先间接后直
接,先轻后重等顺序进行。立法可以明确规定三种行政强制的前
提条件及实施程序与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法除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外,还可以考虑创设拒不履
行行政义务罪及对不履行行政决定者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对于涉及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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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义务,如经执行罚仍不生效,又无直接强制手段的,可以考虑由行
政机关向法院起诉,法院运用简易行政诉讼程序确定必须履行的义务,
如仍不履行,法院可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也可以判处义务人拒
不执行行政决定罪或蔑视法庭罪。由法院强迫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