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法的独立地位
2016-08-02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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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诉讼法作为
摘要:行政诉讼法作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法律地位如何,在法学界长期以来存在不同的熟悉。法律部分的划分标准、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相互区别以及我国的政体和行政审判权的设置,决定了行政诉讼法是独立的法律部分。明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学的独立地位,有利于建立行政诉讼法学的学科体系,有利于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有利于规范行政诉讼法学的教学工作,有利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实施。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法律地位;法律部分 如何正确熟悉行政诉讼法的地位,是事关行政诉讼法学发展和行政诉讼法制建设的重要题目。对行政诉讼法是否是独立的法律部分,法学界的熟悉并不完全一致。固然早在1989年就有学者指出:“行政诉讼法学是一门独立于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的法学学科,从而属于三大诉讼法之一。”但目前学术界仍有不少学者以为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法的组成部分。本文就行政诉讼法具有独立地位的根据及意义进行必要的探讨。
一、行政诉讼法具有独立地位的理论根据
某一法律是否为独立的法律部分,并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愿看,而是要看其是否符正当律部分的划分标准。按照我国法理学界公认的法律部分的划分标准,行政诉讼法能否成为独立的法律部分,核心的题目在于其是否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从行政诉讼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来分析,行政诉讼法具有独立地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理论根据:
(一)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行政诉讼关系不同于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张“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法组成部分”的学者以为,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是不可分的,它们之间的关系不完全同于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治理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关系、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法律部分,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治理相对人因不服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诉讼关系,维护和监视行政权是对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法律的正确执行的保障。笔者以为,这种熟悉是不正确的。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行政诉讼关系与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是不同的社会关系,要由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行政诉讼关系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产生的人民法院与行政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关系,行政关系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行政治理而形成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诉讼关系和行政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形成的根据不同。行政诉讼关系是基于诉权和审判权而形成的。没有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就不会有行政诉讼关系的产生,行政诉权是行政诉讼关系形成的条件,并且贯串于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法院的审判权,是行政诉讼关系的重心所在,由于行政诉讼的主要任务在于法院行使审判权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正当性。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因行使行政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行政权是行政关系的核心,也是行政关系形成的根据。二是主体的范围不同。行政诉讼关系主体的范围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以外,其他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并且人民法院、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也是行政诉讼关系的主体。行政关系的主体仅包括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三是主体的地位不同。在行政诉讼关系中,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条明确将“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同等”作为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因而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与原告之间在法律地位上是同等的。在行政关系中,行政主体居于主导地位,拥有凌驾于行政相对人之上的优越权力,如处罚权、决定权、裁决权等,因此,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地位在事实上是不同等的。此外,“维护和监视行政权是对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法律的正确执行的保障”不能成为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法一部分的理由。一是由于行政诉讼法具有独立的功能,其首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维护行政权的行使并不能以为是行政诉讼的目的;二是由于行政诉讼法固然对行政法的正确执行具有保障作用,但这只是不同部分法作用的不同,就像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对刑法、民法的正确执行具有保障作用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