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视野中的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2)
2016-08-17 01:06
导读:其四,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不是对立的原则,二者同一于刑事诉讼中。我国在对待无罪推定原则题目上,有人以为无罪推定原则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熟悉论
其四,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不是对立的原则,二者同一于刑事诉讼中。我国在对待无罪推定原则题目上,有人以为无罪推定原则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熟悉论,不符合国情,不能在我国实用。“我们果断反对有罪推定,但也不是西方那种无罪推定,而是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法院判决有罪前推定为无罪。由于,假如这样规定,在法院判决前推定为无罪,那么侦查机关为什么还要进行侦查?!为什么还要采取强制措施?!既然推定为无罪,那么检察机关为什么有的还要审查起诉?!法院为什么还要开庭审理?!我们坚持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在法院判决有罪前,不能说是罪犯,但也不能说就没有犯罪嫌疑,而是实事求是,进行侦查,客观地依法收集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是否犯罪,最后由法院根据事实来审判确定。”[2]
我们不以为夸大实事求是的辩证唯物主义熟悉论就不能在刑事诉讼中搞无罪推定,夸大无罪推定原则就是对实事求是这一熟悉世界、改造世界的方***的背离。由于我们知道实事求是是我们熟悉任何事物的根本方法,刑事诉讼活动作为一种熟悉活动也必须遵从马克思主义这一科学方***。而无罪推定原则是确定公民个人与国家关系的一项法律原则,即国家在行使刑罚权的时候,通过宪法和法律将这一权力交给特定的机关来行使,并在宪法和法律上肯定涉及刑事诉讼的公民的无罪地位,使其能以主体资格参加刑事诉讼与国家进行同等、理性的争辩。其目的在于构建一个***的解决争真个机制,从而体现现代司法的公正性与***性。假如没有这项原则或不明确肯定这项原则,国家不承认所有涉及刑事诉讼的公民无罪的主体身份,甚至国家专门机关可以任意怀疑涉及刑事诉讼的公民有罪,这样一来,任何公民都有可能被某些国家机关公职职员以有罪之名而任意处分,这必然导致国家权力的恣意和滥用,公民个人权利不保的险境。这势必造成司法跋扈,冤狱遍地的悲惨情景。从而根本违反实事求是原则。同理,夸大无罪推定原则,肯定涉讼公民的诉讼主体身份,并不意味着就不夸大实事求是地进行证据的收集、审查判定工作。而是更加要求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案件熟悉活动。这两项原则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规范刑事诉讼行为,为其提供理论指导与行为规范。假如单从实事求是的熟悉论角度往看待无罪推定原则,当然会得出比较荒谬的结论,即假如推定为无罪,那为什么还要侦查,还要审查起诉,还要开庭审理的题目。无罪推定原则涉及到哲学价值论题目,任何涉及价值判定与价值选择的题目用熟悉论方法是不起任何作用的,是无能为力的。例如:在不能查明案件事实***的时候,我们无论怎样用实事求是的方法,都不能为此类案件找到解决办法的,必须根据价值论的一般原则,基于人的权利、自由和尊严的需要,对被指控者作出无罪判决。总之,实事求是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是同一的、互补的,共同规范着刑事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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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活动作为一种熟悉活动,受辩证唯物主义熟悉论的指导,作为马克思主义熟悉论核心的实事求是原则当然对刑事诉讼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刑事诉讼活动又是一项发生于国家与个人争真个裁判活动,一项实施活动,受到国家宪法原则的约束,程序法的严格限制与规范。无罪推定原则作为确认国家与个人关系的一般原则,它肯定了公民个人的无罪的人格主体地位,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和人权保护原则已被尽大多数国家纳进宪法和法律中,作为价值论的一般原则对指导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普遍的、尽对的价值。
鉴于实事求是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指导意义,我们以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的辩证同一。凡是涉及刑事诉讼的熟悉活动,必须充分尊重实事求是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收集、审查判定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凡是涉及价值判定与价值选择的事项,必须尊重价值论原理,进行价值选择。凡是刑事诉讼活动,不管是在哪一个阶段,必须以无罪推定的一般原则为指导,在观念上必须树立所有涉及刑事诉讼的公民个人是无罪的,他们都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推进和诉讼目标的实现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必须以无罪推定原则作为立法与司法的根本指导原则,平衡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关系,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确认和保障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并制定和严格实施具体的行为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