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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视野中的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3)

2016-08-17 01:06
导读:结合我国现行立法与司法实践,在处理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关系时,不在于对实事求是原则的夸大和贯彻上,而在于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上,在于实事


  结合我国现行立法与司法实践,在处理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关系时,不在于对实事求是原则的夸大和贯彻上,而在于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上,在于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的辩证同一上。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长期实践经验的,是我们始终坚持的思想路线和科学的论,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同样始终遵从了这一原则。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夸大实事求是原则,但不能忽视甚至无视其它原则,乃至以为提出其它原则就是对实事求是原则的背离。对具有同样指导意义的原则,将其中一个夸大到极致,而将其中另一个彻底否定,这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我们以为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不可缺少的一项原则,是依法治国的一项根本指导原则,是建立主义法治国家这座宏伟大厦的中流砥柱,是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文明的条件和基础。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是人民的政府。社会主义的***理当优越于资本主义的***,公民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也更加协调。而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个人有更加广泛的个人权利,更能够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使其最大限度地为人民服务。作为规范国家权力,确认国家与公民个人关系的无罪推定原则,我们岂能以这个原则是资产阶级刑事诉讼法采用的,就以为其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就武断地说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就尽对不能使用,就必须另外寻找比它更好的原则来代替它。无罪推定原则固然是资产阶级逐步建立和完善的,但是,此项原则既不为资产阶级所独创,也不为资产阶级所独占。由于在事实上,它已经成为当代世界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般法律原则。[3]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人类社会法制和法律思想的优秀文化遗产,对于促进司法***化、科学化,政治***化进程发挥了无与伦比的作用,并将继续发挥这种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难道要将具有如此关键价值的法律原则加以抛弃吗?难道我们宁愿寻找一项替换原则或者将不同性质的原则加以强化就能将它取而代之吗?这样做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者所为的吗?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我们以为,为了早日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全面地系统地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而不同意有的学者所主张的“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还不具备将无罪推定作为原则从立法上加以规定的条件”,[4]由于这种“条件论”说法仍然是在为我国现行法律抱残守缺寻找公道根据,不利于我国法制化的。由于“承认法律的多元化不能因此而否认公理的一元性,承认基本原则的延展性(弹性)不能否认其内在的质的规定性。”[5]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公理性原则已经超越国家、制度界限,对世界各国法治实践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只有全面地系统地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完善程序法律,国家权力才能在规范的轨道上正常运行。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关系才能明确化、同等化。唯有如此,所有涉及刑事诉讼的公民才能真正以诉讼主体身份参加到诉讼中,共同推进刑事诉讼的完成,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争端才能在***的氛围中理性地加以解决。为此,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论意义将得到彰显:公民个人有了与国家权力进行理性对抗和争辩的武器,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将得到确实有效的保障,所有涉及刑事诉讼的公民将能够积极地为自己的正当权益行使辩护权,有效地着裁决的形成。他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保持沉默,也可以积极地为自己辩护。国家控诉机关不能够存有涉及刑事诉讼的公民有罪的观念,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职权,必须将涉及诉讼公民的犯罪事实证实到刑事诉讼规定的证实标准。否则,裁决者将作出无罪判决,以结束这场争端。

  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并不妨碍实事求是原则的贯彻,而且更加夸大实事求是。由于基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国家专门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中,不答应存在被指控者有罪的观念,不答应有违反程序法规定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诉讼行为。各诉讼主体只有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地收集、审查和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而完成诉讼,解决争端,实现公正。在对刑事诉讼过程进行熟悉的时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收集证实被指控者有罪、无罪的各种证据。一旦碰到价值判定与价值选择题目,就应当借助体现价值论原理的无罪推定原则作出选择。例如:被指控者在面临侦查职员提问时,要不要回答的题目。这涉及价值判定,由于根据无罪推定的要求,被指控者是无罪的公民。从尊重公民个人权利出发,回答与否是他的权利,法律就不能设定其有如实回答的义务;某些刑事案件在规定的侦查期限内无法找到证实被指控者有罪的证据或证据不够充分,如何解决此类案件的题目,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再如:对于一审案件中检察机关撤诉后重新起诉与法院自行改变罪名的情况,应当本着保护涉及诉讼公民的辩护权利,进行严格限制,对于二审案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基于无罪推定,直接作出无罪判决而不应该发回重审等等。这充分说明了刑事诉讼活动中离不开价值判定与价值选择,实事求是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二者在促进刑事诉讼的***化、科学化方面是辩证同一的。当然,根据熟悉论与价值论的基本地位与相互关系原理,若在具体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出现事实发现与权利保障的二难选择时,应当根据价值论的最高指导原则作出有利于保障公民个人权利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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