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外资立法的不足与完善(4)
2016-08-18 01:05
导读:1994年4月15日,乌拉圭回合谈判的125个参加方(包括中国)签署了《乌拉圭回合终极文件》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接着WTO也于1995年景立。中国虽未能成
1994年4月15日,乌拉圭回合谈判的125个参加方(包括中国)签署了《乌拉圭回合终极文件》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接着WTO也于1995年景立。中国虽未能成为WTO的创始成员国,但加进WTO始终是中国的愿看,同时WTO也不能离开中国。中国一旦加进WTO,则受TRIMS决定的约束,中国的外资法律法规中很多与TRIMS决定不符的内容就需要修改。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是对贸易平衡的要求,它不符合TRIMS决定,应予以修改。再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9条、《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是对当地成分的要求,也是与TRIMS决定不符的,也应予以修改。此外,有些主管部分要求三资企业以低于国际市场的价格向国内销售企业拟出口产品的做法与“国内销售要求”相符,应予禁止。
总之,自1997年亚洲风暴以来,中国经济受到严重影响,国内需求出现严重不足,特别是巴尔干战争中发生严重侵犯中国主权的恶性事件,使中国同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国家之间的关系出现紧张局势,中国引进外资的形势向不利的方向发展。为了克服不利因素,更多更好地引进外资,为社会主义建设注进资金,除了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之外,更重要的是创造一个良好的国内环境,而鉴于法制因素在投资环境中的主导作用,我国必须充分熟悉到现行外资立法中的不足,并提出完善之措施,只有从实际出发,不断地发现,不断地解决题目,才能使我国外资立法不断得到发展,得到完善,从而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进而形成良好的投资环境,为社会主义建设引进更多的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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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桂生.我国利用外资立法执法中存在的题目及建议[N].国际商报,1992—3—14(3).
[2]李万强.我国外资法规的若干题目[J].国际经济合作,1995,(4):5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