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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和民事检察监视刍议学毕业论文(5)

2016-09-18 01:53
导读:其次,无论是否区分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错案都是客观存在的。一个发生争执的案件的事实,法院以为发生的事实与当事人之间曾经发生的事实相比,即

  其次,无论是否区分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错案都是客观存在的。一个发生争执的案件的事实,法院以为发生的事实与当事人之间曾经发生的事实相比,即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比,两者可能完全一致,或者部分重合,但也可能相往甚远。由于“法律事实并不是自然天生的,而是人为造成的,……总之是社会的产物。”(注: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80页。)法律事实是法官以诉讼各方提出的证据和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为根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而不即是客观事实本身,因此,即使审判职员都公正无私,其裁判出现偏差和错误仍然在所难免。即使单就法律事实而言,它既不是无本之木,也不是法官凭空臆想出来的,而应当是法官按照证据规则所得出的尽量公道的结论,也就是说,仍然存在一个判定是非的标准,而不是法官认定什么就是什么。
  我国法律传统追求的是实体正义,现代诉讼的理念则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实体与程序都要体现公正。有错必纠是我国的一个法律传统,人们期待正义能够终极得到实现。法律的根本作用是为人们提供一个对某种行为后果的预期,维护一种为人们所接受的、即使有些不公道的预期,有时比改变这种不公道更为重要。废除有错必纠原则,必将产生负面影响,正如学者所分析的那样,“改变人们的司法预期,即使从纯技术角度看完全公道,也是违反法治原则的。这不仅可能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当性——人们下意识的认同,更可能引起很多人……规避法律,或借助其他手段追求实质正义,进而使司法制度形同虚设。”(注:苏力:《法治及基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65页。)
 五、公法与私法
  有人以为,“现代法治要求,国家权力在私法领域不能也不应进行干预”,(注:高洪宾、朱旭伟:《民事检察监视不宜强化》,《人民法院报》2000年6月27日,第3版。)或者以为,“民事诉讼属于私法的范畴。……它所调整的对象是同等主体的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这一领域国家一般不干预或尽可能地少干预。”并由此得出结论,“***完全站在了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上。这就完全违反了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当事人之间同等抗辩原理。”(注:黄松有:《对现行民事检察监视制度的法理思考》,《人民法院报》2000年5月9日,第3版。)这不仅涉及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题目,而且涉及民事诉讼的目的题目。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在当今的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法属于公法的范畴。英美法系国家则不明确作出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公法与私法的关系,因时代的不同而有变化。“随着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垄断资本主义直接干预民事活动,以致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变得模糊。”(注:周相:《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83-84页。)社会主义国家已不再区分公法与私法。这种划分在今天的意义,大多作为理解法律分类,特别是研究资本主义法学时的参考。
  从国家设置司法制度的目的看,在于通过强制力实现国家统治。我国实行的国体是人民******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司法制度必然要体现我国国体的要求。“有社会就有纠纷,在社会中以某种形式存在着的权力及其支配者们,对于公共事务的治理一味地通过暴力是不可取的,为此就有了通过一定社会制度来解决纠纷的必要。”(注: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8页。)司法制度便应运而生。“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限制权利人通过自力救济实现自己权利的内容,而规定权利的实现要通过公力救济来达成。可以说,法治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夸大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规定的权利获得实现。”(注: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2页。)所有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只能通过司法制度才能得以实施,司法制度是实现法律规范的媒介,是实现人民******的工具,其作用表现为维护社会统治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司法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我们知道,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法律与政治密不可分,不可能抛开政治来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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