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和民事检察监视刍议学毕业论文(7)
2016-09-18 01:53
导读:从实际情况看,***的抗诉案件数目与法院裁判的纠纷数目相比,是微乎其微的。以抗诉案件数目最多的1999年为例,全国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含经济案件
从实际情况看,***的抗诉案件数目与法院裁判的纠纷数目相比,是微乎其微的。以抗诉案件数目最多的1999年为例,全国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含经济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海商海事案件)有506万件之多,***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仅有13910件,***抗诉案件数目占法院审理案件数目的0.0027%,还不到万分之三。1999年,法院再审民事抗诉案件6970件,其中,改判、调解、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共5767件,占再审总数的82.7%。***民事抗诉案件数目之低表明,检察监视远不足以损害法院的权威,同时,法院再审后改变原判决的比例之高表明,***抗诉效果良好,也表明法院改正错误判决的决心和力度。可见,民事检察监视有利于促进法院公正裁判,从而坚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综上所述,由于立法的不完善,法院和***产生熟悉上的分歧并导致实践中的冲突,已经影响了民事检察监视机制的正常运行,这一题目亟待解决。有必要夸大的是,在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框架之下,法院或者法官不得以立法不完善为借口拒尽监视,***或检察官不得以此为由放弃监视。拒尽监视和放弃监视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