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和民事检察监视刍议学毕业论文
2016-09-18 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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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探索最多的题目莫过于司法改
近年来,
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探索最多的题目莫过于司法改革,这对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题目,产生了一些令人忧虑的现象。毋庸讳言,我国的司法制度并不尽如人意,有诸多尚待完善之处。但任何改革都不能脱离我国的实际情况,不能脱离现行的国体和政体。司法改革关系到一个国家政治制度、价值取向等深层次题目,更是事关重大,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因此,司法改革既需要大胆探索,更需要缜密论证。
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中……
一、检察权与审判权
检察权与审判权是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两者存在某种冲突是正常的现象。“一方面,冲突必然会不断发生;另一方面,冲突又会不断地达成一致走向同一,正是在这种冲突、同一,再冲突、再同一的交互变动中,法律才得以严格而有序的贯彻和执行。”(注:邹建章:《论民事检察监视法律关系》,《中国法学》1996年第6期。)应当说,冲突是形式,同一是本质。由于两者的根本目的具有一致性,都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同一。具体到民事检察监视而言,***与法院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即正确实施民商法律,实现司法公正。实际上,审判权是国家以强制力为后盾,解决当事人利益冲突,实现法律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检察权则是为了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和同一实施。目前引起广泛关注的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冲突,主要是由于监视者和被监视者的熟悉差异所造成的,实在质是,一方要履行监视职责,另一方则视监视为干预,千方百计地拒尽监视,以致影响了法律监视机制的正常运转。究其原因,正如学者所言,“目前障碍民事检察监视机制应有功能之有效发挥的主要原因在于审判自身。也就是说,从法院系统的整体层面上来讲,普遍地尚未理顺与法律监视机关的相互关系,不习惯接受来自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甚至于对民事抗诉怀有强烈的抵触情绪。”(注:赵钢:《正确处理民事经济审判工作中的十大关系》,《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一些法院对***提出抗诉的案件采取消极拖延,长期不开庭审理,拒尽***阅审判卷宗等,更有甚者,有的法院竟然驳回***的抗诉。例如,桂林市县两级法院自1999年9月以来,对***抗诉的20件民事行政案件的作了如下处理:2件维护原判,18件驳回抗诉,其中3件未经开庭审理直接驳回抗诉,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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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说上述做法尚属地方法院所为的话,其影响也只是局部的或者说是个案,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声音却影响了全国,抑或正是由于最高法院的默许或者鼓励,地方法院才有了上述作为。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批复中,数次单方面就涉及检法两家的民事检察监视的范围作出重重限制。据不完全统计,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包括:(1)1995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2)1995年10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视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题目的批复》,称此类抗诉只能由原提出抗诉的***的上级***提出抗诉的,法院才予受理,进步了抗诉***的级别。(3)1996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的批复》,称***的监视为“事后监视”,法院对此类抗诉予以退回。(4)1996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或人民***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申请再审或抗诉应如何处理题目的批复》,称法院对此类抗诉不予受理。(5)1999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题目的批复》,该批复作缩小解释,称***的此类抗诉“于法无据”,法院不予受理。需要指出的是,1993年3月8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审的批复》,则作扩大解释,赋予法院主动进行再审的权力,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可以按照审判监视程序再审。”(6)1999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不受理人民***就移送管辖裁定提出抗诉的答复》。(7)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题目的批复》,称“检察机关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8)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提出暂缓执行建议题目的批复》,称“人民***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