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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学毕业论文(4)

2016-09-20 01:07
导读:正当债权的范围,应包括所有的合同债权、侵权债权、无因治理债权、不当得利债权以及其他债权。在此范围中,由于合同债权最易受侵害,因此被看作是


  正当债权的范围,应包括所有的合同债权、侵权债权、无因治理债权、不当得利债权以及其他债权。在此范围中,由于合同债权最易受侵害,因此被看作是债权侵权行为客体的核心。?

  4、客观:行为必须违法?

  正当债权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条件,若合同违法则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不能产生债权,因此更谈不上侵权。但在可撤销合同中则要区分情况。在合同撤销之前可以构成侵权行为;但若是引诱违约的情况下,则要结合行为是否不法以及是否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来判定。如显失公平交易之受益方被引诱违约,由于相对方一般不会遭受损害,故难以构成侵权;相反,若相对方被引诱违约,则可以成立侵害债权行为,此时被侵害的客体是可撤销的债权。?

  正当债权的范围,应包括所有的合同债权、侵权债权、无因治理债权、不当得利债权以及其他债权。在此范围中,由于合同债权最易受侵害,因此被看作是债权侵权行为客体的核心。?

  4、客观:行为必须违法。?

  侵害债权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其违法性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5条“任何公民、法人不得侵犯他人正当民事权益”的强行性规定。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则不构成侵权行为。若第三人因行使其对债务人的有效债权,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对其他债务人的债务,那么该第三人的行为系正当行为。?

  同时,当侵害行为发生后,行为人可以基于一定的抗辩是由要求负责,即所谓的“阻却不法事由”。侵权法上阻却不法事由一般包括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自助、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77-210页。)但由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有其特殊性,因此除适用上几种事由外,还包括正当竞争、忠告与职责所在三种。?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5、因果关系:第三人的不法行为须造成债权的损害。?

  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成立的重要构成要件,即所谓“无损害,无赔偿”。具体到第三人侵害债权而言,即是指第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造成了第三人的损害。应留意的题目是:第一,损害的形态各异,但无论是第三人的不法行为使债权消灭或行使不能,还是债权行使困难或用度增加,均构成侵权,并不以致债权完成不能实现为限。只是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区责任大小。第二,债权损害事实仅指财产即财产利益的损失,它不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当第三人的侵害债务人或债权人的人身权,造成人身伤害或精神损害时,此时虽造成清偿权侵害的后果,但实际上产生的是两个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其请求权基础不同:其一是基于侵害债权所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另一则是基于侵害人身权而产生的人身或精神损害赔偿。?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形态?

  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形态,学说上将之分为两类:直接侵害与间接侵害。前者是指第三人的侵害行为直接作用于债权而致债权人损害。如表见代理人受领被代理人债权的清偿,或为其免除债务,此时成立侵权行为,其受领的清偿构成不当得利。后者是指第三人的侵害行为是通过作用于第三人或标的物,使债务不能履行而间接的妨碍债权的实现。?

  又有学者将间接侵害依第三人行为的方式、手段的不同具体划分为三种形态,即实体侵害、直接引诱和间间接侵害。实体侵害是指以侵害债务人人身或债权标的物等手段致使债务人客观上不能履行债务。直接引诱指行为人以劝说、欺诈等手段引诱债务人违反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间间接侵害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并非直接针对原债权债务关系,但却致债务人违反与债权人合同的情形。此举一案例说明三种形态之区别:甲与乙约定从甲处购买汽车一辆,丙从甲处将其车盗走,系属实体侵害:丙劝说甲违反与乙的合同而将汽车卖给它,系属直接引诱:丙劝说甲的供贷商丁拒尽向甲提供该汽车,则为间间接损害。本文以为,仅从第三人单方的角度进行划分是不完善的,不能囊括所有的间接侵害行为。间接侵害还应包括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双方行为,即恶意串通,前三种形态中债务人始终处于被动,而恶意串通则更夸大债务人侵权的主动性和双方的意思联络。此种划分对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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