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学毕业论文(6)
2016-09-20 01:07
导读:四、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立法完善? 前文提到,中国现行立法并无具体条文明确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因此随着侵害债权案件的增多,如何完善
四、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立法完善?
前文提到,中国现行立法并无具体条文明确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因此随着侵害债权案件的增多,如何完善我国立法,将侵害债权行为更好地纳进规制的范围之内,使之有法可依,成为界和实务界越来越关注的。?
回顾《合同法》制定过程可知,中国曾一度打算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规定在《合同法》中,即1998年《合同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122条所规定的:“第三人明知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采用不正当手段,故意障碍债务人履行义务,侵害债权人权利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惜的是在最后通过的《合同法》中删除了这一条。而新《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该法条仍沿袭了传统民法的观点,旨在维护合同的相对性,但却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交易关系的需要。?
如何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现行法解决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题目?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现行法中有没有法律基础?关于此,学界几乎达成了一致意见,主张鉴戒大陆法系国家以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作为侵害债权制度的请求权基础的模式,将《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作为法律依据,即“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因是债权属于广义的财产。按照《适用民法词典》对财产的定义:“财产,一般指金钱和物质,也包括财、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可分为:有形财产(仅指有体物),如金钱、物资:物体财产(又称无体物),如物权、债权、著作权等。”(江平、巫昌祯主编:《现代适用民法词典》,北京出版社,1988年版,第28页。)由于债权是一种期待的财产权利,应当属于“财产”的范畴,所以侵害债权行为应属于本款的规制范围之内。?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但是,仅凭《民法通则》第106条解决该题目究竟有很大的局限性,故为满足当前现实需要,笔者建议将制度纳进将来的民法典中。至于侵害债权制度究竟应置于合同责任制度还是侵权责任制度之中,学界关于此也有探讨。赞成应将此制度置于合同责任制度中的学者以为,侵害债权行为终极导致的是债务人违反合同债务,损害债权人的权利;且通过合同责任保护债权能把赔偿的范围扩大到因第三人的侵害给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而这是传统侵权法所无法包括的。笔者以为,将该制度置于侵权责任之中较之为益。原因是:首先,债权不仅包括合同债权,还包括不当得利之债、无因治理之债等,若由《合同法》加以规定,使权利得不到全面有效的保障。其次,债权是一种财产权,既然侵害物权、著作权等财产权的行为应纳进侵权行为法之中,那么将侵害债权行为也置于侵权行为法之中更符合逻辑性。再次,将此制度纳进侵权法,同样可以根据责任竞公道论,解决合同调整范围之外的损害赔偿题目。?
值得欣慰的是,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已有判决(周焕鸿:《对一起生出国培养费纠纷主体资格之探讨》,《法学与实践》,1994年第1期,第60页。)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加以认可,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司法解释(199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涵(1995)51号《关于信用非法转移人民法院冻结款项应如向承担法律责任的复函》)对侵害他人债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这对现行立法无疑是一个有力的补充,对解决现阶段实践中的题目也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随着市场关系的日益复杂化,要切实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必须在将来的民法典或单行的侵权行为法中规定一个完善的侵害债权制度。笔者坚信,这一天将不远远。??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
1、薛文成,苗晓霞《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2001年版。?
2、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