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公司法之构造缺陷及克服学毕业论文(9)
2016-10-27 01:10
导读:也许有人会担心,公司的过分分权反而会公司的运作效率,导致公司治理混乱甚至瘫痪。这样的担心当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强化公司的***决策治理已经
也许有人会担心,公司的过分分权反而会公司的运作效率,导致公司治理混乱甚至瘫痪。这样的担心当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强化公司的***决策治理已经成为世界潮流。美国的公司治理运动与独立董事的实践表明,强化公司的***治理不但没有出现公司治理混乱的局面,而且有利于防止公司滋生***,吸取集体聪明。这是由于所有的董事都必须对本公司效忠实义务,实行集体表决制度可以防止公司出现重大的决策失误。何况公司的重大决策必须由股东大会表决,这本身就体现了公司***之精神。所以担心削弱董事长的职权将弱化公司治理的想法是没有经过充分论证的。反之,假如将公司的命运集中在一个人身上,使得公司的绩效过分依靠某一个人的魅力与权威,那么一旦该董事长忽然离开公司,对公司的打击将是十分沉重的。这样的例子在我国极为常见。这从反面论证了实行董事集体代表制度的公道性。
本来,支持公司集权治理的最有力的依据就是集权治理的灵活性及权威性,这就使得某些德国的学者以及董事们梦想美国的公司制度,然而随着近来美国公司的财务丑闻以及至公司破产数目的增加,现在多数德国学者则以为,德国股份公司的董事集体代表制度实在有着自身的上风。这对我国将来重新设计股份公司的组织制度无疑具有一定的鉴戒意义。本文以为,最近几年来,国有老总职务犯罪越来越现象突出,这固然与公司领导层的自身素质有很大关系,但是与公司法中的过分集权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同样存在一定的联系。
3、股份公司之人事连锁制度
与基本上属于集权性质的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相应,我国公司法答应股份公司的董事兼任总经理,即承认人事连锁制度。在实践中,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几乎成了不成文的规矩。这种过分集中的公司治理制度造成的弊端就是公司的命运被进一步把握在一人手中,董事长既可以影响董事的组成从而影响董事会的决策,同时又作为总经理控制者公司的日常治理,因此无法真正发挥集体治理的上风,不符合公司***治理的潮流。一旦出现法定代表人变动,公司的治理就有陷进瘫痪的危险。此外,它也是滋生公司权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如何从公司法角度约束人事连锁现象已经克不容缓。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如前所述,在实行二元制的公司当中,公司的董事会本身就行使着治理公司的职能,即我国公司法中的经理职能,因此在二元制的公司中,已经没有必要由规定公司必须设立总经理以及部分经理。即使在实行一元制公司结构的美国,通常也没有总经理一说。我们通常所说的总经理,实在有点类似于美国的首席执行官或者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存在的执行董事[73]。其中,首席执行官(或者时下流行语“执行总裁”)主要见于大型公司。而业务执行人或者执行董事在小型公司中比较常见。
笔者以为,我国在将来修改公司法时 ,应当不再要求股份公司都设立总经理一职,而应当交由公司章程约定,这是由于真正意义上的董事会本身就应当行使治理公司的职能,监事会则行使监视董事会的职能,假如在董事会之下在设立总经理以及经理层,反而会使得董事会与经理们的职权出现冲突。换句话说,各种经理只不过应当是董事会之下的、受董事会委托行使公司的局部治理职能的内部机构,例如财务经理、人事经理等,这些经理原则上应当不能对外单独代表公司进行活动(例如代表公司与第三人签定合同),除非得到董事会的明确授权。至于实践中流行的总经理职位,也仍然是董事会下属的内部职位,原则总经理也不能代表公司,由于对待代表公司的只能是董事会或者“董事长”。鉴于此,将来公司法不必对公司内部的经理职员的设置作出硬性规定,而目前的规定主要是照顾到国有公司的特殊情况,这是由于目前的公司制度仍然受到了行政体制的影响,也就是说,国有公司的治理职员的设置仍然仿效了行政制度的级别制度,即董事长、总经理、部分经理三个不同的等级。在实践当中,国有企业的治理职员自动地套用行政级别的现象还很普遍,例如某某董事长相当于“正处级”,某某经理相当于“副处级”,并且赫然印在名片上。因此,目前的公司机构设置也有“消肿”的必要,防止人浮于事,而要真正解决,则必须靠完善公司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