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题目研究(3)
2016-11-26 01:06
导读:(二)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几种"新"观点的回应:如何看待原告的举证 在行政诉讼法制定以前,界在举证责任分配题目上有不同的见解,这种争论也并没有
(二)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几种"新"观点的回应:如何看待原告的举证
在行政诉讼法制定以前,界在举证责任分配题目上有不同的见解,这种争论也并没有随着行政诉讼法的正式颁布而宣告终结。如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说、根据法律后果分配举证责任说、根据行政行为分配举证责任说、根据具体案件分配举证责任说等。 近来又有学者提出原告负程序上的举证责任、被告负实体上的举证责任说; 原告承担推进责任、被告承担说服责任说; 甚至还有学者提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笔者以为,以上种种观点都可以回结为一个,即如何看待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起诉时对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实,二是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的举证。原告(起诉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实是为了使诉讼得以成立,启动诉讼程序,与诉讼后果并无关系,因此并非举证责任。原告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的举证是为了提出反证,减弱被告方证据的证实力,原告举证与否与败诉后果亦无必然的联系。原告事实上完全可以坐以待判,但为了增加自己胜诉的可能性,进一步提出反证却是更为明智的选择。对原告来说,举证是一种权利,而并非"风险义务"。
主张原告也应承担举证责任的学者似乎受到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审查的"启示"。的确,英美国家的司法审查基本上适用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但不应忽视的是,在证据题目上,英美国家普遍实行"案卷主义"。法院进行司法审查,仅限于对行政案卷的审查,拒尽接受当事人在行政案卷以外提供的任何证据。负责提供行政案卷的是也只能是行政机关。司法审查固然基本上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但这丝尽不意味着在举证责任分配题目上,两者遵循一样的规则(民事诉讼并不存在"案卷排他性规则")。"案卷主义"决定了司法审查也是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这在英美国家的普通法和制定法中都有规定。 那种以为行政诉讼应当和民事诉讼一样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有着本质的区别,二者所解决的争议的性质并不相同,这决定了它们不可能实行同样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题目的解释》 ,明显受到了这些"新"观点的。《若干解释》第27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实起诉符正当定条件,但被告以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实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实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该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起诉条件的要求,并非举证责任,已如前所述;第(二)项规定的"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实其提出申请的事实"(而非证实申请符正当定条件)仍然属于起诉条件的范畴;至于第(四)项的规定,已有学者指出,是一个失败的条款,它很可能成为个别案件中的被告逃脱举证责任的借口。
三、行政诉讼举证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一条款的前半段是对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规定,后半段则是对承担举证责任确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范围的夸大。
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被告在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时,既要提供作出特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也要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根据,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在刑事、民事诉讼中,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一般并不包括在证实对象的范围之内。 行政诉讼不同于刑事、民事诉讼,在行政诉讼之前有一法定的先行程序,即行政程序的存在。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必须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仅要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还要有明确的法律根据。进进行政诉讼程序以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法律根据(规范性文件)就成为证实具体行政行为正当性的证据之一。所以,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不仅包括事实方面的证据,还包括法律方面的证据。行政诉讼证据范围的广泛性,是它区别于其他诉讼证据的一个重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