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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题目研究(6)

2016-11-26 01:06
导读:六、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与判定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追求胜诉的结果,往往会向法院提供大量的证据。这些证据难免和泥带沙、鱼龙混杂。因此,法院


  六、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与判定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追求胜诉的结果,往往会向法院提供大量的证据。这些证据难免和泥带沙、鱼龙混杂。因此,法院必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采纳。

  (一)行政诉讼证据审查规则

  1.依案卷审查。在某些西方国家,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从行政案卷进手的,被诉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只能由行政案卷已经记载的证据来支持。假如行政案卷中记载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诉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复审法院就会作出撤销被诉行政行为或确认其违法的判决;假如行政案卷中记载的证据足以证实被诉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复审法院就驳回原告的起诉。复审法院在审查被诉行为的正当性时,不接纳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没有调查收集或者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证据。 这一规则被称为"行政案卷排除规则"。从《行政诉讼法》第43条及《若干解释》第26条的规定来看,我国虽未实行严格的"案卷主义",但也吸取了"案卷排除规则"的公道内涵。人民法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审查,主要限于对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时一并提出的事实材料的审查,即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已经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已有学者指出,为了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应当朝向"案卷主义"方向。

  2.在庭审过程中审查。《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 "证占有以下几种:……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表明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应当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若干解释》第31条第1款规定"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进一步说明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应建立在质证的基础之上。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对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对质、核实的活动。质证不仅是有关诉讼主体受保护的诉讼权利,更是诉讼正当程序的重要标志之一。通过当事人双方对证据的相互质疑而进行证据遴选,达到"往粗取精,往伪存真"的目的,客观上也能起到防止法官在证据取舍上的恣意。因此,当事人双方的质证是法院进行证据审查的基础,也是进一步认定证据效力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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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全面、客观地审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一规定完全适用于行政诉讼。首先,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全部纳进审查范围,不因其种类和来源而厚此薄彼。其次,人民法院应当站在完全客观的态度上对证据进行审查,避免先进为主或主观臆断。

  (二) 人民法院能否补充收集证据?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和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势均力敌,案件事实真伪难以判定。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否补充调查证据?学者之间对此观点不一。

  笔者以为,举证责任设置的目的正是由于了解决这种案件事实真伪不明、难以判定的题目。在被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正当性的情况下,就应当在法律上推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人民法院没有必要也不应当代替当事人往补充收集证据。否则,人民法院成了行政案件确当事人,或者成为诉讼中的证人,将导致各诉讼主体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的诉讼职能发生错乱。

  《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依笔者的理解,该条款并没有赋予人民法院补充调查证据的权利,而是规定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调取"。对被告方来说,人民法院只能调取其在行政程序中已经考虑,但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原件或原物的证据。人民法院不能调取在行政案卷中没有记载的证据。《若干解释》第29条规定的两项情形正是属于这种情况。

  (三)行政诉讼认证规则

  认证,通俗地说,就是认定证据,是对证据的证实力的审查与认定。所谓认证规则,就是人民法院在对证据进行认定时所应当遵循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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