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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法院的调解制度(4)

2017-01-22 01:09
导读:诉讼和解制度是指发生于诉讼过程中以当事人合意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这种制度在国际上是通行的,从国外经验看,诉讼和解的结案率是很

  诉讼和解制度是指发生于诉讼过程中以当事人合意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这种制度在国际上是通行的,从国外经验看,诉讼和解的结案率是很高的。诉讼和解制度的引进,应当是作为弥补开庭审理阶段之后法院调解制度的空缺。但应结合我国国情加以改进,不能照搬照抄。
  诉讼和解与我国的法院调解区别在于是法院主动主持下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法官在调解中占有主要地位。而诉讼和解则是法官不再主动提起调解,它包括一方面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另一方面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主动请求法官主持和解,但法官在诉讼和解中只起组织作用,不再主动提出和解意见,或向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作和解工作,而让当事人之间来决定是否和解,法官在和解中不起主要作用,或只起通知组织作用。结合我国国情,我们以为我国诉讼和解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第一,当事人在庭审中和庭审后均可等待诉讼和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主审法官之外选择法官组织和解。第三,主审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协议经审查认可后,制作诉讼和解书。第四,对于诉讼和解书不能反悔,如有意见双方当事人都只能申请再审。若诉讼和解不成,应马上继续原来的审判程序。这样运作诉讼和解制度既在诉讼中保持了长期以来我国审判制度中法院调解的特点和优点,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调解本身的缺陷和不足。但必须应当留意,诉讼和解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必定是辅助的,而不是主导的,这样定位使得诉讼和解从根本上失往了塑造民事审判程序结构的潜伏功能。
  (三)充分利用诉讼外调解制度,在案件进进诉讼程序前,将大量能够调解的案件利用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等予以解决,使法官精力公正裁判,促进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诉讼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体法实施的程序制度,审判是它的核心,在任何削弱或替换审判因素的存在都有碍于发挥这一制度的最大效用,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不利影响。无论如何改革法院调解制度都不可能完全避免调解制度中存在的题目。在我国基本国情下,单纯限制调解制度,而法院审判职员数目和素质不可能明显进步,大量的案件无法及时得到处理,这无疑会带来灾难性后果。因此,我们在推进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同时,还必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等诉讼外调解方式,人民法院要抽出专门的人力物力帮助基层组织和各级行政机关建立非讼化调解机构,定期培训调解机构中的调解员,使他们能够正确正当的调解民间纠纷,使大量的纠纷在诉讼外予以解决,减少法官调解案件的数目,使法官集中精力审判案件,而不是把主要精力放在调解案件上。极大地避免法官在调解案件中出现的司法不公和审判效率低下的现象,树立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公正执法形象。
的法院调解制度是一种连接着传统与的机制,它既是我们文化的象征,又曾经被视为我们走向法治社会的负担。当代中国正经历着从传统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变过程,转型期的社会需求呈现出复杂的特征,当代的中国人既有对现代法治理念的向往,也还保存着“息讼宁人”的传统观念,正是这样一种融合了现代性与传统性的社会需求决定了法院调解制度在当代中国继续存在的公道性。民事司法改革的推行,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司法理念、本土实践与域外资源三方面关系的调适题目。中国的民事司法改革如要取得成功,不仅应当明确地提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顺应世界潮流的改革理念,以之指导改革的实践,而且也应当以批判的眼光、鉴戒各国的民事司法改革,使中国司法改革的伟大实践置身于各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潮流之中⑤。另一方面,社会主体传统观念与现代司法制度之间需要一个磨合的过程,这客观上也要求法院调解作为一种促进法制“可持续性”的机制而在当代中国继续存在。与时俱进的社会需求决定了法院调解制度与当代中国的契合性,但同时它也要求我们正确熟悉并不断完善法院调解制度。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要深刻理解法院调解在民事审判中的独立价值,坚持并不断完善这一制度,在审判工作中,对法院调解实行有效监视,避免出现随意调解、强制调解和久调未定等题目,规范法院调解活动有序进行,坚持调解、判决并重原则,在实践中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宜调则调”,“当判则判”,既要防止草率下判、当调不调,避免强制调解、久调未定,确保法院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总而言之,要结合我国国情的实际完善我国调解体系,符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的策略,有利于使各种调解制度有机地衔接起来,消除存在的弊端,更好地发挥调解制度所具有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增进团结、维护稳定”整体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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