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正司法职员的遵法观念(2)
2017-02-19 01:01
导读:其次,共和国前二十七年推行人治,现代法治意识根本无从产生。建国以后,由于党在路线方针政策上一再犯“左”倾错误,把阶级斗争作为社会的主要矛
其次,共和国前二十七年推行人治,现代法治意识根本无从产生。建国以后,由于党在路线方针政策上一再犯“左”倾错误,把阶级斗争作为社会的主要矛盾,防止资本主义复辟,经常发动群众搞运动,以致在反右斗争后形成了“以党代法”的局面。195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召开司法工作座谈会。在会后由中共中共批转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报告中提出,今后在不违反中心政策法令的条件下,地方政法文教部分受命于省、市、自治区党委和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全部审判活动,都必须果断服从党委的领导和监视,党委有权过问一切案件,凡是党委规定审批范围的案件和与兄弟部分意见不一致的案件,都应当在审理后宣判前,报请党委审批。任何借审判“独立”,抗拒党委对具体案件审批的想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必须果断给予纠正。这个报告公然、正式提出了以党代法的题目。⑧到了“***”十年,法律被彻底践踏了。“革命派”停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活动;踢开政府闹革命,建立了非法的革命委员会,取代正当的政权机关;砸烂公检法。由于没有法制的保障,公民权利遭到严重侵害。上至国家主席、政府领导人,下至普通公民、人大代表、劳动模范,被批斗挨整,失往任何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被抄家、非法囚禁,甚至被毒打致死。据叶剑英在一次讲话中透露:“包括受牵连在内受***的有上亿人,占全国人口九分之一。”⑨最典型的是刘少奇冤案。当刘少奇被红卫兵***时,这位泱泱大国堂堂的国家主席,拿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卫自己的神圣尊严的,召来的则是更多的吼叫、欺侮,最后竟被折磨而死。⑩至尊至严的宪法没有了,法治还能存在吗?张春桥赤******地说过:“过往规定的东西,不管是国家的,还是公安机关的,不要受约束。”⑾我们现在都看到了,十年***给中国带来惨重的损失;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熟悉,愚昧的年代给中国社会法制建设带来的巨大戕害。假如说,中国在社会主义改造结束后就进行重点转移搞经济建设,现在我们的国力将强大得多;那么,我们在建国后就注重法制建设,公民的法治意识将也是具有世界先进性的。但残酷的历史,使人感到痛心,我们不能不重视中国的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再次,现在我们的司法职员,尤其是基层司法职员,素质较差。司法职员的法律意识,不应当是自发的,而应该是自觉的。这种自觉的法律意识,不是在实践中自发产生的,也不是靠一般号召能取得的,而是要经过一番刻苦的。可以这样说,一个不具有法律思想史、法制史、法、部分法学及科学学知识的司法职员,要具备自觉的法律意识,是尽对不可能的。就象科学社会主义,是无产阶段的理论,但无产阶级本身不能自发产生这一科学理论,而要靠先进知识分子从外部灌输进往一样,法治意识,也不是社会主义司法职员能自发产生的,而是有一个系统受的培养过程。关于过一点,西方司法人才的培养是颇值得我们鉴戒的。例如,日本的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是不能直接进进检察官行列的,欲成为一名检察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且竞争相当激烈,每年约有两万多人报考,而仅有五百余名被录取,录取率仅百分之二。而后再进进司法研修所完成为期两年的学业:前四个月主要学习有关理论知识,同时在教官的指导下,各自根据个人的特点和志愿择定自己研修的专业;待专业确定后,便到各级法院、检察厅和律师事务所进行为期十六个月的司法实习。其中到法院实习八个月,到检察厅实习四个月,到律师事务所实习四个月;余下四个月,则是回到司法研修所进行实习和参加毕业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进检察官行列。所以,日本的司法官员法治意识是很强的。⑿再来看我国司法职员,法理学博士卓泽渊以为:“执法职员素质低的特别突出。执法职员本应是社会的优秀分子,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思想道德修养。然而的现实却大打折扣。仅是执法职员的文化水平就足以令人担忧。很多执法职员仅仅是初中毕业生,有的甚至仅是小学生,尽管从事了执法工作,但其文化水平并未在原有基础上有多大进步。现有执法职员的来源,多为工作调进、军官转业和社会招干。不仅基础文化水平不高,专业法律知识也严重缺乏。......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未能对执法职员进行严格的执法道德、执法公正和执法良心的培养......如此下往,法治将难以实理。”⒀卓泽渊的担忧是很有道理的。尽管现在司法职员通过各种培训,法律知识有所增加,但还是远为不够的。缺乏先进法律思想的人,也就不可能有先进的法治意识,就不可能自觉地遵遵法律,又何以能依法“治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