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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专利探析(3)

2017-03-22 01:00
导读:1.法律制度与权利 康芒斯在《制度经济学》中指出:“‘制度’这个名词的意义不确定,有时候一个制度似乎可以比作一座建筑物,一种法律和规章的结

  
  1.法律制度与权利
  康芒斯在《制度经济学》中指出:“‘制度’这个名词的意义不确定,有时候一个制度似乎可以比作一座建筑物,一种法律和规章的结构,正像房屋里的居住人那样,个人在结构里面活动,有时候它似乎意味着居住人本身的‘行为’。有时候凡是古典或者快乐主义经济学以外的、或是对它们批评的东西,都被以为是制度的。”诺斯以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更正式地说,是人们制定的、规范人们相互关系的约束条件。”阿兰·斯密德以为:“制度是人们确定其权利、对他人所承担的风险、义务和责任的具有约束力的关系束。”
  总之,“‘制度’是一个很古老的经济社会现象,它是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是一种最基本的‘游戏规则’。作为国家或区域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物品,制度的表现形式是通过特定程序提供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来界定人们的选择空间,规范和约束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法律制度的核心是现行法——法律规范的总和,而法律属于实践理性范畴,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行为,法律行为是法律制度中最接近现实生活的部分,行为是法律调整的出发点,也是法律调整的终结。法的直接调整对象是人的意志行为,法调整人意志行为的方法有三种:确定有一定的行为自由,要求作出一定积极行为,规定不得为一定行为。而法律上的权利则是法律事先规定的,权利人为了满足其利益并有另外的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能做行为的标准。因此,任何人的有意识行为直接涉及的都是法律规范中可能规定的具体权利或其相对面——义务,而并非法律制度,法律对该行为的评价——规范作用,是通过具体的法律规范来实现的。
  
  2.滥用制度的实现途径:滥用权利
  制度是由具体规范构成的,规范是制度的基础,离开了规范就没有了制度。而调整人的行为之规范的实质又是权利和义务,离开了权利和义务,规范和制度就都毫无意义。因此,无论滥用制度还是公道利用制度,实在现途径都只能是借助规范中的具体权利的行使。
  法律规范人的行为,对滥用专利权的行为,法律当然应当予以调整。假如存在滥用制度,即存在所谓滥用制度的行为,法律也应具有调整这种行为的机会和能力。但是这种调整在法律现实世界中存在吗?假如有,(事实是)我们看到的也只能是对滥用法律制度提供的某项具体权利而实施的某种具体行为所进行的调整。
  将题目专利视为制度滥用者,在阐述其观点时夸大滥用权利是由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而滥用制度则完全是依法行使权利,——只不过这个权利是由于授权审查中的疏漏而产生的伪“权利”,所谓滥用是由于其“权利”本身的不正当性。然而,“权利”和“正当”是一个词,原因就在于人们总是把他们以为是“正当的”,答应做的行为叫做“权利”。实在,“权利”本身的不正当性恰好否定了其作为权利存在的基础,不正当也就无权利,即所谓的伪“权利”或可称为“伪专利”,因之,我们有理由将视野调整前置到该“伪权利(伪专利)”如何获得上,这样,就会发现,他们是不当申请和不当授权相结合的产物,实在质是专利申请权的滥用与审批制度缺陷相结合的产物。不是滥用制度,而是利用了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3.题目的实质:制度性缺陷下的滥用专利申请权
  防卫专利、题目专利并非法律术语,就实在质看,涉及效力和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专利权不同于有形财产权,其权利的获得和权利范围的界定需借助人为设计的法定形式和工具并经审批,以使本无法“占有”、无法确定其“占有的范围”的发明创造获得法律的承认并设定“拟制的占有权”——专利权。专利法为此设计了复杂的制度,专利的申请文件、授权条件、审批程序等。其中,在专利权获得程序中,专利审查就担负着权利确认并规定独占范围的重任。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然而,任何制度都可能存在缺陷,不幸的是,专利制度的设计就存在颇多的题目,专利审批制度历经登记制(不审查制)、实质审查制(最初的完全审查制到目前的早期公然延迟审查制),专利制度短暂的历史却颇多变化的审查制度变迁史本身也说明了人们不断地发现这一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想法不断完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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