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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专利探析(4)

2017-03-22 01:00
导读:由于专利审查依靠于对现有技术的对比和判定,事实上,任何专利局都难以穷尽一切现有技术;而且,创造性的判定还具有主观性特点,另外,我们也没有

  由于专利审查依靠于对现有技术的对比和判定,事实上,任何专利局都难以穷尽一切现有技术;而且,创造性的判定还具有主观性特点,另外,我们也没有办法提供像确定有形财物是否存在,以及正确勘定有形财物的物理边界那样的技术手段来确定发明创造具备授权条件并正确地勘定专利的权利边界。这些是客观上导致在现行专利制度下授权的专利权无法具备有形财产那样的确定性的根本原因。尽管各国专利局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实质审查,但是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个专利局可以担保其授予的专利权都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以我国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结果为例,经审查被宣告无效的以及被部分宣告无效的几乎占了请求量的1/2。而且,进步创造性的审查标准也与解决这一题目无关,授权门槛低的时候会有不当授权存在,授权门槛高的时候也依然会有不当授权存在。固然各国公认专利审批属于行政授权,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专利法敢于采用行政法的一般原则,规定专利局要对错误的授权承担责任。而且,专利申请量的高速增长,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交叉学科、新兴技术领域的涌现,又进一步进步了审查的压力和难度。因此,从理论上说,固然通过完善专利审查和无效制度,能够进步专利审查质量,然而,再严格的审查制度,都无法保证杜尽不当授权。另外,作为创新激励机制的专利法,审查制度的宽严波动必然会影响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宽严标准的正确把握十分困难。而且,严格的审查制度会产生巨大的本钱,并导致审批周期的延长。
  笔者并不是反对通过完善专利审查制度的方式来进步专利质量,防止题目专利对自由竞争和创新的限制,甚至以为这是根本所在,然而,一项制度的完善将是一件十分艰巨而浩大的工程,非短时间可成。而且当我们往设计理想的专利审批制度时,面临的题目和困难将尽不仅仅限于本文所涉及的题目。哈耶克指出,我们不知道足够多的东西以便有意识地设计制度。假如不这么以为,便是我们“致命的自负”。制度的完善当然重要,但这只是题目的一个方面,我们不应忽视了其他可供选择的解决途径,而把希看全部寄托于设计理想的制度本身。是否有其他可行的道路,在现有法律制度体系内寻找解决方案呢?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目前的研究已揭示了一个客观事实:现行专利审查制度确实存在缺陷,不当授权的发生机会较大,使“题目专利”有机可乘,因此研究也多集中于如何完善审查制度。然而,审查制度题目反映了专利制度根本性质提出的要求与现实可行方案之间的本质性内在矛盾,是专利制度困扰各国的突出困难,现在还看不到有解决这一题目的良方。笔者以为,发明创造完成后,专利权的获得需经过法律规定的一个系统过程:申请人的申请(输进)——专利局的审查——授权或驳回(输出)。作为一个系统的终端所输出的结果有题目,关注其核心部位审查程序是正确的,但是当我们发现在该部位找不到解决题目的良方时,方***要求我们改变视角,对系统的其他部位进行考察:作为输进真个申请应纳进研究视野之中。我们发现,题目专利的出现,与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密不可分,正是由于申请人提出了不当的申请,并利用审查制度的缺陷,才使题目专利应运而生。当我们将专利申请人的行为纳进研究视野后,会发现题目专利的产生表面看是专利申请人利用专利审查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不当申请,将不具有专利性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这种行为的实质则是专利申请人滥用权利——滥用专利申请权。
  
  四、“题目专利”与权利滥用
  
  专利法保护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的权利,正当行使专利申请权当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出于策略性考虑,假如故意隐瞒影响专利性判定的实质性条件,导致不当授权——题目专利出现的,属于不正当的行使专利申请权,构成对专利申请权的滥用。
  权利滥用现象早在古罗马时代就已出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作为规制权利滥用的重要法律手段也为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接受。权利之行使,必有一定界限,超过正当之界限而行使权利,即为权利之滥用。任何权利的规定,原则上只在确定一种规范,将人们的行为纳进一定的范围,而不是具体规定权利主体如何行使权利以实现权利的内容,这就为权利人滥用权利留下了空隙,所以滥用权利的现象也就成为必然。正是由于出现“权利滥用”,与之相对应,“禁止权利滥用”也就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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