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专利探析(5)
2017-03-22 01:00
导读:关于权利滥用的概念,理论界尚存有争议,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1)“本旨说”,该说以为,权利滥用者,乃权利人行使权利违反法律赋予权利
关于权利滥用的概念,理论界尚存有争议,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1)“本旨说”,该说以为,权利滥用者,乃权利人行使权利违反法律赋予权利之本旨(权利之社会性),因而法律上遂不承认其为行使权利之行为之谓。(2)“界限说”,以为权利滥用者,谓权利行使必有一定之界限,超过这一正当界限而行使权利,即为权利之滥用。(3)目的界限结合说,以为权利滥用,谓逸出权利的、社会的、经济的目的或社会所不容许的界限之权利行使。这些理论相互之间固然有一定的分歧,但都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权利滥用的实质:权利人行使表面上正当拥有的权利,但其结果与社会、他人或公共利益产生冲突,违反利益平衡。一般以为,构成权利滥用有四个要素: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客体是社会的、国家的、集体的或其他公民的正当的自由和权利;主观方面是权利人存在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方面是有危害他人利益和利益后果的行为。
题目专利具备权利滥用的构成要素。
第一,就主体而言,题目专利的权利人最初是该专利的申请人,只不过专利授权后,原来的申请人就自然成为专利权人,就民事权利的行为主体而言是同一个人。
第二,就客体而言,题目专利的出现,剥夺了公众对原本可自由利用的技术自由使用的权利,并妨碍了竞争,构成对他人正当的自由和权利的妨害。
第三,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即出于策略或其他考虑,故意将不具备专利授权条件的技术方案提出专利申请。直接而言,是将本可自由利用的技术通过伪专利获得排他性的权利。
第四,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故意将不具有专利性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的行为,进而拥有题目专利。题目专利一旦公告授权,即具有公信力,理论上讲,在其被宣告无效之前,公众应当尊重题目专利的“专利权”,即不得未经许可擅自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题目专利,可见遵法者被剥夺了使用自由技术的权利。而依据题目专利行使权利的行为则更是直接危害公众对现有技术进行自由使用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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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所确立的授权条件、审批制度本身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必然导致权利不确定性题目,“聪明”的市场主体充分利用这一缺陷(不是滥用这一制度),不负责任地滥用专利申请权大量申请专利。这种行为假如具备前述条件,就构成权利滥用。
五、代结语:题目专利的解决思路——强化申请人义务
题目专利的出现,从形式上看是利用专利审查的空隙,从实质上看是滥用专利申请权。没有申请人的不当申请,就没有了题目专利,没有了审查缺陷,题目专利也就不可能出现。然而,事实是审查制度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目前的制度设计对利用这一缺陷聪明地创造题目专利者并无约束性的规定,并未要求这种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固然可以通过宣告程序无效的不当授权的专利无效,但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并无多少实质性的损失,甚至从经营策略而言可以带来良好的效果,其结果是刺激和鼓励题目专利的产出。法律应对创造题目专利的始作俑者进行有效的调整,强化申请人义务,对不正当行使专利申请权者除驳回其申请外,假如构成权利滥用,应对其施以一定的法律责任,以遏制题目专利的泛滥。这也许是应对题目专利的有效思路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