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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要进步,城市要发展,老城要改造,新城要开发。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城镇房屋中危旧房屋和不符合城市规划的房屋被拆迁的事实不可避免。然而由于安置补偿等因素,使得拆迁当事人之间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形司空见惯,为保证拆迁的顺利进行,因此产生了强制拆迁制度。
强制拆迁分为司法强制拆迁和行政强制拆迁两种。前者需要有拆迁当事人安置补偿协议的存在,因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不搬迁从而由拆迁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由法院实施强制拆迁。后者则是在拆迁当事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由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后启动。由于行政强制拆迁的行政强制性和利益群体的复杂性,使得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更容易呈现出侵害相对人合法利益的不法状态,所以本文主要以行政强制拆迁作为研究对象做出阐释。
强制拆迁实体意义上正当前提或者说目的性前提应该只能是“公共利益”,其实施主体应该也是有着严格资质要求的单位,由政府部门指定或者是由人民法院来组织。此外,·强制拆迁有其严格的程序,有合理的补偿原则。实践中,任何违背上述要求的强制拆迁都是非法强制拆迁行为。然而,在现实中各种因素的交织使得不法强制拆迁屡见不鲜。
非法强制拆迁的产生,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是内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外因。要规范强制拆迁需要双管齐下,还需要官民共建,唯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和谐拆迁,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强制拆迁;拆迁裁决;行政强制;公共利益
前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增长和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拆迁房屋数量急剧增加,拆迁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无法回避的一个话题,而由此引发的矛盾拆迁不断升级。作为拆迁矛盾引发的最重要一环,就是强制拆迁。近年来全国各地不断发生的因强制拆迁而引发的自焚,暴力等事件,已经不断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如何合理的规范城市强制拆迁活动,避免矛盾的升级和恶化,对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于实践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坚定不移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以及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大规模城市房屋拆迁,至今已走过十几个年头,拆迁己经成为我们这个社会进步、城市发展的必经途径之一。究其原因,一是城市原有的格局已经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若要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就必须通过拆迁实现城市空间的延伸和功能的重新布局。二是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自身的居住、生活环境也提出更高要求。三是由于城市改造,城市中许多地方己成为旧城区,同时由于城市的快速扩张,原来的城市郊区村被纳入城区范围而成为“城中村”,要实现城市建设格局的和谐统一,也要求对这部分房屋进行拆迁。现实中,或者被拆迁人不满安置补偿的标准过低、或者被拆迁人故意借拆迁的机会漫天要价,常常使得拆迁工作难以顺利进行。然而,拆迁的整体格局是建立在公共利益的架构上,由国家权力支配的,因此也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于是强制拆迁制度也就与拆迁制度本身相伴相形。
在我国,目前强制拆迁主要分两种,一种是司法强制拆迁,另一种是行政强制拆迁。前一种适用于拆迁当事人己达成拆迁协议而被拆迁人又在公告拆迁期限内反悔而拒绝拆迁的情形,而后一种则是适用于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从而由拆迁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裁决生效后被拆迁人在期限内仍拒绝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有其各种适用情形,同时也有其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没有严格依照法律,那么就是非法拆迁。目前,非法拆迁至少有这样的一些表现:其一,行政强制拆迁的正当性前提“公共利益”被滥用于各种商业拆迁。政府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给开发商,使得政府成为既得利益的获得者,从而接受开发商的委托成为拆迁人,借“公共利益”的名义,利用手中的权力强行与被拆迁人签订不平等协议。或者不分条件、不讲形式、不按程序非法强制拆迁,严重损害被拆迁人利益。其二,由于规范拆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规定拆迁补偿的原则,将具体补偿标准放权给地方,使得有些地方政府的具体补偿
规定非常不合理,从而严重损害被拆迁人利益,导致拆迁矛盾不断升级。再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缺乏对强制拆迁具体实施主体的严格限定,也缺乏对拆迁主体的得力监管,使得强拆实践中由形形色色的部门和组织实施强制拆迁,有些甚至是根本不具备强制拆迁的资格的强拆队伍,在拆迁中不择手段的拆迁,严重违反强制拆迁程序,因而酿成拆迁悲剧。
鉴于此,本文从合法的拆迁和强制拆迁入手,分析了拆迁和强制拆迁的合法性、必要性和现实意义,然后对不法强制拆迁的表现形式进行了阐释,最后,针对不法强制拆迁的原因提出一些应对之策。从合理界定“公共利益”入手,到明确拆迁的主体资格,严格惩治违反程序的不法拆迁,规范强拆程序,最后再通过完善安置补偿的标准和方式,试图在通过融合和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为构建和谐拆迁、文明拆迁提出一些微薄的建议。
一、强制拆迁概述
(一)拆迁和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是指建设单位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政府有关的批准文件,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并对范围内的居民或者单位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中,一般有两种拆迁途径:一是民事拆迁,二是强制拆迁。[2]民事拆迁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等就房屋搬迁期限、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住房面积和安置地点等事项订立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而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行政强制拆迁是国家为实现公益目的,在被拆迁人不履行生效行政裁决中确定的搬迁义务时,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迫使被拆迁人履行裁决规定义务的行为,因此,强制拆迁有其自身的特征:
第一,行政强制拆迁的目的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这是行政强制拆迁取得合法性的实体要件。适用行政强制拆迁的公益项目,主要是指国防、公共交通、公共教育、公共博物馆、医院、环境保护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共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旧城改造等带有公益性质项目。但无论何种情况下,拆迁建设项目必须具有公益性才可以通过行政机关以国家的身份强制被拆迁人拆迁房屋。纯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的拆迁方式和条件,应当由市场机制来决定,不宜采用行政强制的方式来解决。
第二,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拆迁的裁决本质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