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试论我国农村宅基地法律使用权

2017-03-31 01:05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试论我国农村宅基地法律使用权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中文摘要 我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为农民的生存发展与整个

中文摘要

我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为农民的生存发展与整个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现在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与社会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凸现出来,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调整方式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方面出现的很多矛盾己难以解决。为了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存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新型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本文写作的目的。首先在对我国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历史演变、立法状况、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进行全面的分析、考察与研究,指出现行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取得、管理制度、使用、流转、消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历史与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共同造成的结果。然后提出构建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应本着保护耕地合理利用、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保护农民权益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进而提出我国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取得、流转、内容、消灭等方面的具体构建。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物权法

前言

根据我国《宪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现行土地所有权有两种,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但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基本是通过使用权的授予和转移来实现土地利用目的。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是整个土地利用权体系的核心,目前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体系有两种,即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使用权等。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为农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和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应属用益权物,我国现行的具有物权法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制度,是为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而创设的,属于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制度。①

而在目前,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中其他用益物权制度相对来说有具体而详细的规范加以调整。但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现行立法中只有在《土地管理法》中用几个条款规定了宅基地的审批使用等,新颁布的《物权法》也仅用了四个条款。对于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人的管理权的体现、内容、按怎样的程序管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体资格、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消灭等,其使用权、抵押权、转让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能大小,现行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致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矛盾与纠纷,同时存在很多违法行为,许多案件和纠纷处理起来无法可依,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我国几亿农民赖以安身立命的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的一项基本的财产权益,现在的法律规范偏重于行政规范,尚未真正用民事规范加以调整。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的住宅用地,是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农民辛苦攒钱盖新房是一生中的头等大事。而由于我国过去的“城乡分治”的二元结构,使农民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市居民差异较大。我国政府为了保证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保证他们有房可住,实行了宅基地无偿分配制度,并禁止流转。然而,随着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飞速发展,农村生活的日益开放,农民与外界联系不断加强和融合,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制度与社会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慢慢凸显出来。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进行研究,为完善我国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提供理论上的支撑,使该领域的民事关系有法可依,构建公平合理的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法律框架,以切实保障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益。

第一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概述

第一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的界定将直接影响到立法与适用问题,所以有必要首先对此问题进行分析,使其清晰,定位准确。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界定

我国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未作立法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该条确立了农村村民具有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的权利,但并未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的第七部分虽专门规定“宅基地问题”,但其中仅提及“宅基地使用权”,对其概念未作任何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物权法虽在第十三章使用一章篇幅共四个条款规范“宅基地使用权”,但也未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定义。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一般仅限于学理上的探讨。

对宅基地使用权所作的定义学理上有很多种,具代表性的有三种:

1、宅基地使用权是民事主体以宅基地为目的而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①

2、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城镇或者农村居民在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筑房屋,供作居住的权利。②

3、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③

通过对上述三种定义的比较,笔者认为,第一种定义将权利主体确定为民事主体显然是不妥的。民事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而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按现行法律法规理解只能是农村村民个体,该定义的权利主体过于宽泛。

    上一篇:关于我国强制拆迁若干问题的探讨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