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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是从经济、政治、文化到民族习惯、文化心理的综合性社会变革。与西方国家的现代化之路不同,自清末改制以来,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从一开始就与民族国家的建立纠结在一起,因此中国不可能如西方那样在民族国家建立之后逻辑地展开宪政运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中国现代化历史进程的独特景象与道路。以“分权让利”为根本特征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成为中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引擎,以宪政为标志的政治现代化成为中国人继经济建设以后所面对的又一时代课题 1 。然而,“中国自有宪法已将近百年,然中国之宪政建设尚待完成。盖宪政之与宪法,犹如法治之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素质与民众之信仰。故修宪法虽易,行宪政实难。” 2 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在《永久和平》一文中指出的“人类最后解决的”命题是:“人类最大的实际问题,就是解决自然强加给他们的如何建立一个文明社会并根据法律和谐一致地执行公正的原则。” 3 人类社会已有的所有学说与制度安排,其目的都在于为了人类社会的文明存续,宪政的立场首先就是人的立场,关注人的幸福与生存状况是理论创新与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本文拟站在这一立场上以历史的视角审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找出影响中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症结,以期对当下正在进行的宪政建设有所启迪。因为“历史是至关重要的,它的重要性不仅在于我们可以向过去取经,而且因为现在和未来是通过一个社会制度的连续性与过去连接起来的。” 4
一、精英意识与“没有出场的角色”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思想运动与社会运动结合在一起才能产生新的时代。宪政运动作为一场深刻的社会历史运动,仅靠求生本能是不够的,而必须从关照作为个人的生存状况出发,实现社会精神(文化)的再生,从而使宪政运动获得普遍的文化认同与支撑,形成一种持久的、延续不断的自下而上的群众自觉运动。近代宪政理论是以欧洲话语来表述的。在西方本土,宪政的确立是建立在以“法律之下的自由( freedom under law )” 5 为指导性原则的传统西方文化基础上的一种自然生长的过程,是其自由传统的一种必然逻辑结果。戴雪指出:“……英吉利宪章不纯是一项政制,可以比较世间所有庸俗政制,却是神秘而不可强以言语形容的政治功业,甚至自我们在少年时即熟闻一语,即谓:英宪‘决不能以人力强为,只由自然生长。’而且他的生成并不是根据抽象理论而得到的结果,这种结果实产生于英吉利人们所有一种政治天性,依之,他们的远祖远宗,当尚在野蛮时代,得以建筑坚固而又远大的制度。 ”艾沃•詹宁斯爵士在总结英国宪政经验时也认为,“成文宪法以政府理论或原则为基础;但理论是根据经验提出来的,那些自许‘自由之邦’的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据英国的经验建立起来的。英国的宪政史表明它是一种为满足不断变化的文明的需要而对机构加以发展和修正的持续实验的过程。” 7 著名的现代自由主义大师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从“自生自发秩序( spontaneous order )”这一核心概念出发,认为:“在各种人际关系中,一系列具有明确目的的制度的生成,是极其复杂但却条理井然的,然而这既不是设计的结果,也不是发明的结果,而是产生于诸多并未明确意识到其所做所为会有如此结果的人的各自行动。” 8
注重考察西方宪政运动的文化根基及自然进化并不等于承认现代社会的发展是纯粹自主变迁的,而在于注重从文化基础上构建宪政良性运动的平台,找出宪政运动的主体性力量。然而,中国近代以来的宪政运动始终停留在“精英意识”的状态上,远远没有形成全民族的文化上的整体自觉与诉求,突出表现为民族整体宪法意识、宪法信仰的淡薄与匮乏。龚自珍、魏源、徐继畲等思想家和封建士大夫虽然看到了大清王朝“盛世”背后的严重危机,提出了变法改制主张,但无论思想本身还是社会影响的历史局限性却是显而易见的。与洋务派存在着密切联系的早期改良派虽然在内忧外患、民族危机加重的情况下清醒地看到了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对国家富强、进步的直接影响,提出了“君民共生”的君主立宪主张,但时代的局限性同样不可避免,只不过“…代表了那个时代的一批进步的中国知识分子对民权思想和民主宪政思想的朦胧的追求。” 9 中日甲午战争的失败宣告了只在物质技术方面学习西方而保留君主专制制度的洋务派式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改革方案的破产。以康有为、严复、梁启超为代表的维新派推动了以君主立宪为中心的戊戌变法,但失败的命运同样不能避免,资产阶级的改良主义运动沦为宫廷权力争斗的牺牲品。缺乏人民支持的维新派在强大的传统守旧势力面前显得脆弱不堪。八国联军、辛丑条约及其以后的社会政治形势迅速地把民族资产阶级的中下层推进到中国近代宪政运动中。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虽然以革命的暴力推翻了封建王朝,但结果是“旧巡抚穿上了新都督的外衣” 10 ,被资产阶级革命纲领所鼓舞的广大人民群众被“不准革命”的禁令挡在宪政运动的门外,而“戴着革命派的假面具的军阀和流氓政客在革命的浪潮中上升为当权派。”而此后的北洋军阀以及蒋介石国民党政府成为典型的“立宪独裁”( Constitutional Dictatorship )统治,形式上制宪活动频繁,但宪法大都是装饰性或名义性的宪法。直至新中国的建立才翻开了中国宪政运动的新篇章。中国近代宪政问题从思想理论到社会运动始终存在着自上而下的运动态势,主体力量遵循以下次序演进:开明的封建士大夫→洋务派官僚→民族资产阶级上层(维新派)→民族资产阶级中下层(资产阶级革命派),他们或者囿于历史的局限不能看到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或者囿于阶级的局限出于本能而不敢发动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没有出场的角色”——缺席宪政运动,成为中国近代宪政运动失败的原因之一。
作为制度意义上的宪政,就是要通过一系列制度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保证它作为一国政治生活的基准和法律体系中最高规范的地位。因此,实施宪政意味着一个政治社会的框架,它通过并依据法律组织起来,其目的是为了制约绝对权力 11 。然而,这些制度背后深藏着一种构成宪政秩序文化底蕴的观念形态或价值体系。“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西方宪政文明建立的基础是社会的二元观——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神的物当归给神,国家有权力处理世俗事务,教会有权力处理属灵事务。经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自然法理论成为将不同信仰甚至无宗教信仰的人们结合在一起的普遍规范,公民社会取代教会社会。这样,自然法理论基于政治统治的有效性,并获得了同样的道德权威。对于宪政运动,西方文化中的“高级法”、“自然法”等观念为此提供了深厚的精神资源,文化的演进与制度创新是同步协调的。
对中国而言,现代性制度与传统文化之间、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化(文化抵抗)的矛盾与冲突是深刻的。宪政作为一种运动必须进行充分的社会动员,形成一种文化上的整体自觉,而社会动员必须弘扬、强化民族意识,而弘扬民族意识只能依靠传统民族文化的支持与支撑,但传统文化是一种专制主义的文化,是与现代化、与宪政背道而驰的文化,因此,作为制度上的现代化越进步,与传统文化之间的裂痕越深。这是始终存在于中国近代宪政历史进程中的两难境遇 12 。美国历史学家费正清、赖肖尔也看到了中国传统文化对宪政制度的抵抗,“ 1900 年以前,大批有才能的人并没有致力于真正的革命或改革。在旧制度下,没有人具有根本改变这一制度的坚定信念。中国国内变革力量的弱小与其归咎于西方帝国主义倒不如归因于中国的社会秩序、国家和文化之强大。阻碍中国对西方的威胁作出迅速反应的抑制因素主要是中国文化的坚强内聚力和稳固的结构。 13 梁漱溟先生从对英国宪政的研究中看到,“近代西方政治组织方式与运作规范是西方社会生活衍生出来的自然结果,并且是在长期的运用中已然达到与其人生与人心丝丝入扣的磨合程度的一种纯熟技巧”,宪政不赖于宪法条文“却托于政治习惯而立”。辛亥革命后,中国只从制度层面上具备了西方政治制度的外形,而“大多数人的根本精神却不能与之相应”。在传统的乡土中国,硬性横向移植西方的宪法与宪政,缺乏事实根据,“与中国的社会无据,与中国的人心讨不着‘说法’”。因此,宪政是解决“中国问题”这一过程的结果而不是这一过程的起点 14 。宪政运动没有文化的跟进,也就成为“无源之水”,很难建构起全民族的宪政信仰,宪政就成为纯粹的功利性的制度或政策,这就是西方的民主宪政制度在中国只开花不结果的原因之一。
三、经济发展与政治进步
“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 15 。生产力反映了人类物质资料生产所达到的水平和程度,体现了物质资料生产的物质内容。生产关系反映了进行社会生产的生产结构,体现了物质资料生产的社会关系。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所构成的生产方式对人类社会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是人类社会一切制度所赖以建立的基础。“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16 宪法、宪政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是宪政的原始力量,宪政是市场经济的逻辑结果。西方宪政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自然发展的必然结果,它不仅具有深厚的经济根源与物质基础,而且把市场经济与宪政体制结合起来。经济发展和政治进步是互动共生的,任何脱离了经济发展的政治进步和忽略了政治进步的经济发展都不可能成就真正的现代化。
自清末以来的宪政运动基本上致力于从文化层次上解决“中国问题”,不同程度地陷入了文化决定论,而忽略了宪政运动的经济根源。近代中国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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