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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团体与劳资关系——近代工商同业公会与劳(4)

2017-08-08 04:02
导读:不过,也应留意到,同业公会法有关于公司、行号和店员可推派代表进会的规定,这一规定实包含深意。戴季陶在国民党中常会第32次会议上提出的商会组

不过,也应留意到,同业公会法有关于公司、行号和店员可推派代表进会的规定,这一规定实包含深意。戴季陶在国民党中常会第32次会议上提出的商会组织原则及新商会法运用之方法要点也有说明。他说:“查同业公会之组织在中国向来习惯上均系包括东西家、大小行而成,各地皆然。若新法对于同业公会之会员排除西家或小行,不特反乎旧日习惯,且于本党直辖市劳资之宗旨相反,其弊或至各店员相率另组工会,更至纠纷,至于今次商会法所以不用德、奥、日本等同贸易会议所法制度者,系因目前在运用上有各种之困难。为保育贸易团体及商店等之发育起见,不如相当程度的采固有会馆制度之精神为善。”(注:工商部工商访问局编:《商会法、工商同业公会法诠释》,1930年印行,第10页。)传统会馆、公所在规范同业方面成效卓著,这一功效显然为戴季陶所看重。尤其值得留意的是,他夸大了业主与雇工的协调题目,以为同业公会制度应该吸收这一优点,以促进劳资关系的融合,这与国民党在当时之主张是一致的。斯时,国民党自称为全民的党,但并不能掩盖国内劳工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严重对立,为化解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秋序,这样的主张也就很自然了。不过,自晚清以来,同业公会已在事实上发展成为资产者或者业主的行业组织,不少同业公会固然也包括有劳工会员,但在公会之中并没有话语权,劳工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工会。希看同业公会能够包容劳资双方,显然是一厢情愿。     二、同业公会与劳资冲突 在传统会馆、公所的分化转变过程之中,劳资之对立就已经显现,也体现在同业公会之组织行为上。在一般意义上讲,雇主团体的组织有利于资产阶级的阶级整合,而职业工会的组织也使工人阶级有了团体代表,二者基于各自之利益,更有可能发生冲突与对抗。但从另一个角度讲,劳资团体之发展亦为劳资协调提供了组织基础。不过,在***时期,劳资关系已被纳进到政党政治之中。不论是劳资冲突,还是劳资协调,都要取决于资本家、工人及政党之博弈,同业公会在其中担有重要制度角色。在劳资冲突方面,同业公会作为业主之集合体,始终是以维护自身之利益为根本目的。为了降低生产本钱,维护生产秩序,资产阶级力图压低工人之工资待遇,压制其反抗活动。不论是在民初及大革命时期,还是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同业公会基于自身行业利益,都有压制工人反抗及工人运动的行为。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在北洋政府时期,同业公会较工会较早获得政府之承认,而职业工会未获法律正当性,因此同业公会利用其组织上风,压制零星的工人运动,乃至压制工人组织职业工会。成立于1912年的天津切排工研究分会为天津鞋业工人所组织,但并未获政府明确承认。1915年7月间,以义兴隆鞋庄有***工人之事,研究分会与店方发生冲突。天津鞋商研究所及鞋行代表向天津商会指控切排工研究分会“非为整顿工作而设,专为敛钱肥己,并与各鞋店寻殴而倡立”。天津商会派调查员赵文卿查证。他后向商会报告称,切排工会搅扰店规请予解散,其理由是“该会成立以来日专与鞋店作难,鞋店每向工人挑剔工作或有辞却工人,该分会即于鞋店出以抵制,或怂勇工人罢工手段相对待”。如由此论,切排工研究分会实为工会性质的组织,不过因没有法定的地位,而受到店方及商会的排斥,力图将之解散而后安。天津商会致函直隶巡按使予以解散,巡按使如其所请,饬令切排工研究分会解散。天津***厅并于12月发文,严禁鞋业工人再结社(注: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三),第3147-3151、3181页。)。商会、鞋商联合官方压制工人之意图明确无疑。
此种情形在1920年代劳工运动时期亦不鲜见。面对工运***,同业公会作为雇主组织,竭力压制工会组织及其活动。在上海新药业药房职工活动成立职工会组织时,新药业同业公会理事长黄楚九即以“应加进商民协会”为由,不允单独成立。在徐翔孙主持同业公会时,又曾在执监会议上传达过国民党上海市党部关于严密防范国民御侮自救会份子活动的指示。新亚药厂雇用的82名女工组成工会,新药业公会居然根据该厂资本家许冠群来函要求,报请市商会转国民党市党部加以取缔(注: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主编:《上海近代西药行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年版,第319页。)。1925年8月,天津宝成纱厂因一女工不守厂规被罚,引起全厂工人罢工。天津棉业公会立即致函天津商会和天津***厅、直隶省长,要求予以重办。***厅及直隶省长一方面要求商会体恤工人,另一方面也表示,当负责办理,严加管束(注: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三),第3147-3151、3181页。)。1927年10月,吴县三星纺织厂因受时局影响,致存货积搁,资金难以周转而宣告停业,引起工人罢工并牵动全城大小各厂一律罢工。铁机丝织业公会立即致函苏州商民协会与苏州总商会,希看予以调解。苏州总商会因而呈请国民政府重办铁机工潮积极分子,同时致函吴县县政府与苏州市党部,缕陈罢工情形,要求政府部分采取措施消除工潮,恢复生产。为博取社会同情与支持,铁机丝织业公会还刊布“铁机丝织业资方告各界书”、“致苏州各机关团体公然信”,在先容罢工情由的同时,竭力驳斥工人的罢工行动,言“值此贸易凋零,而时时受工人公然命令式的条件,任之剥夺,任之支配。”表明了反对罢工的态度及资产阶级的态度。罢工终极在政府的压制下失败,由铁机丝织业公会与铁机工人联合会达成妥协协定告结(注:苏州市档案馆等编:《苏州丝绸档案汇编》,第1146-1184页。)。在此类事件中,同业公会往往借助于行业影响力,集合商会之支持,给地方政府以压力,联合行业、商会及国家权力机关之气力来压制工人的罢工及抵抗运动。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对于原有之同业公会及工会同步进行了改造。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工商同业公会法》。对于职业工会亦改变此前的运动策略,国民党“三大”阐释说,全国工人“已得有相当之组织者,今后必须由本党协助之,使增进其知识与技能,进步其社会道德之标准,促进其生产力与生产额,而达到改善人民生计之目的。”(注: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心全会资料》上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635页。)对于国民党政府而言,其立意是对于劳资双方均通过团体加以约束治理,使之能够在国民党所规定的法律范围内活动,减小劳资纠纷。但在更多时候,资方在社会政治经济地位上处于上风地位,对于政府部分颁布的《最低工资法》、《工厂法》往往不予切实执行,导致劳资对立情况相当严重,小的劳资纠纷不断,大小罢工时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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