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团体与劳资关系——近代工商同业公会与劳(9)
2017-08-08 04:02
导读:在北洋政府早期,劳资冲突已十分频繁。同业公会依其雇主团体之上风地位,对于工人之罢工及组织工会的行动,往往予以压制。在冲突扩大之时,更与商
在北洋政府早期,劳资冲突已十分频繁。同业公会依其雇主团体之上风地位,对于工人之罢工及组织工会的行动,往往予以压制。在冲突扩大之时,更与商会联结,要求政府动用行政资源加以支持。此期,由于政府并未建立劳资协调机制,同业公会与工会间达成协议者尚少。至广东革命政府及中国***建立之后,国共两党均以动员工人作为扩大政党气力的重要途径,对于工人罢工持支持态度,也出台了相关法规对于工人之结社权及其它权益予以保护,促进了工会组织的发展。政党的支持及工会组织的壮大使资方团体受到相当大的压力,这一时期之劳资冲突也呈增多之势。在相当多的案例中,不少都以资方妥协而结束。
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国民党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协调阶级矛盾,一直将调和劳资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1929年前后,国民党政府先后颁布了《工商同业公会法》和《工会法》及配套法规,力图通过法律行政手段对劳资团体加以调控。在此基础之上,建立起由政府于预、劳资调解的三方解决机制。在这种解决机制之中,同业公会作为资方代表,代表本行业与工人代表进行谈判。对于资本家来说,假如能够以较小的代价解决劳资纠纷,避免冲突扩大而导致的停产、破坏,无疑是有利的。因此,在相当多的劳资调解中,资方均不同程度地接受了劳方的要求,使和解能够达成。假如抛开单纯的“革命动员”思想,阶级矛盾的缓和是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及工人生活的改善的。对于同业公会,当然不能否定其资产阶级性,但这一定性并不意味着同业公会永远与工人处于对立。在国民党的干预下,劳资团体协约成为解决劳资冲突的重要途径。同业公会及工会之成立既增加了劳资冲突扩大的可能性,也提供丁劳资合作的组织基础,这两者并不矛盾。当然,劳资合作是需要条件的,并非所有劳资纠纷都可通过此途获得解决。正如时人所论,要调和劳资纠纷,首在增加工资,次在改善待遇(注:傅镛庭:《如何调和劳资纠纷》,《商会月报》第11卷第1号,1932年1月。)。一旦协调不成,冲突扩大,国民党政府终极仍然会动用国家机器对工人罢工予以弹压,亦有与资方团体发生罅隙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