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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团体与劳资关系——近代工商同业公会与劳(5)

2017-08-08 04:02
导读:在对立的情况下,作为雇主组织的同业公会充分发挥其组织气力,要求政府动用武力弹压工人运动。政府固然主张调剂劳资,但在大多时候往往会支持同业

在对立的情况下,作为雇主组织的同业公会充分发挥其组织气力,要求政府动用武力弹压工人运动。政府固然主张调剂劳资,但在大多时候往往会支持同业公会或者商会,压制工人运动。1930年代初期在全国造成极大影响的三友实业社长达635天的罢工事件中,同业公会与工会也是处在水火不容的境地。1932年初淞沪抗战爆发,三友实业社上海引翔港厂址被日军占领,1300余名工人失业。战后,工人要求迅速复工,遭厂方拒尽。上海市社会局调解失败。在这种情形下,国民党中心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电令上海市政府及党部强制厂方复工。此电一出,立即引起资方反对,中华产业总联合会、中华国货维持会等同业公会联合团体通电国民党中心要求收回成命;上海总工会、上海工人联合会等工人团体也先后发表宣言,以为“资方壁垒一致,向工人进攻”,“应奋起拥护中心,执行强制命令。”(注:实业部劳动年鉴编辑委员会编辑:《***二十一年劳动年鉴》,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编第60辑,第167页,文海出版社。关于这一事件的研究请参见王奇生:《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20世纪30年代一例劳资纠纷的个案分析》,《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又以上海制革产业同业公会为例,在1946到1948年间,上海制革业内一直劳资纠纷不断,劳资双方或谈或战,工人不时罢工使资方大为头痛,同业公会屡次呈请社会局、***局弹压工人。具体情况见下表:
上海市制革产业同业公会处理本业劳资纠纷情况表(1946-1947) 事由 同业公会举措 时间
皮坊工人罢工 呈请社会局制止皮坊工人罢工工潮,以为工人扰乱治安阻碍生产, 1946年7月9日
应依法仲裁,工人不得擅自罢工。
苏家角一带皮坊工人罢工 请长宁分局派***保护,并饬该业职业工会劝导会员复工。 1946年7月10日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皮坊工人罢工 代电长宁路***分局请加派***保护长宁路一带皮坊,同时登
报劝告沪各皮坊工友即日复工。稍后,工会与公会达成协议。 1946年7月13日
工人要求增资罢工 第一、三区产业工会为调整工资提出10项要求,公会请社会局 1946年10月12日
饬令复工。
达成协议:厂方雇佣工友应尽先选用失业工人,上次失业工友由劳
劳资和谈 方造具名册,送资方同业公会备考;工资从11月份起,改为底薪 1946年10月16日
制;因公受伤资方负担医疗费,工资照发;政府规定纪念日休息。
工会罢工 产业工会扩大工潮,请社会局予以处分并饬劳方立即复工。 1946年10月21日
致沪西宪兵队为产业工会鼓动工潮请予保护同业,并传谕该
工会罢工 工会负责人不得继续聚众滋扰。 1946年10月22日
致卢湾***分局以产业工会纠众胁迫吕金记厂,罢工殴人毁
工人罢工毁物 物,请查究煽动分子、制止暴力行动、劝令复工。 1946年10月22日
为罢工事件,请社会局迅咨***局予以有效制止,保护同业复工。 1946年10月22日
为劳方所提改善待遇,经社会局调解后劳资和解,将有关工资办法
通告全体会员,1946年10月31日,工友工资不同程度有所上涨。 1946年10月31日
硝皮业职工会致公会称丙丁组会员资方拒不履行,为利益
资方不履约导致罢工 计,拟举行罢工。公会函请硝皮业工会派员会商。1947年5 1947年4月—5月
月2日劳资双方又达成更为具体的协议。
资料来源:根据上海档案馆躲上海制革产业同业公会档案:S119-1-44,《上海市制革产业同业公会为会员厂劳资纠纷》(1946-1948年)整理而成。
在近一年的时间内,上海制革业劳资双方因工人罢工题目屡发冲突,大多数罢工在政府部分的弹压下失败,仅有少数达成协议。可见,在劳资冲突中,同业公会作为雇主组织,对于工人始终持压制态度。假如工人由于待遇题目而罢工,同业公会就会借助其上风地位,运用其自身组织及与官方关系,对工人运动进行打压,充分体现出其“资产阶级”组织的特性。在防止劳资冲突上,同业公会与国民党政府无疑目标一致。在一定范围内,国民党政府愿意以全民党的形象调和劳资,甚至不惜得罪同业公会,但在大多数时候,国民党政府为了维持社会秩序,防止事态扩大,对于劳方之罢工进行弹压,结果同业公会请求地方党部和政府部分支持的愿看得到了满足。     三、同业公会与南京国民政府的劳资合作 国民党政府承认同业公会以及工会的存在并不是为了给两大阶级的斗争提供平台,在相当程度上是力图以此建立起规范的劳资协调机制,对劳资关系进行有效控制。南京国民政府在建立之后,曾担心同业公会专为业主之会,会造成与工人的对立,激化劳资矛盾,因此一度倡导融工人于同业公会之中。国民党的这一愿看在对地方党部有关事件的处理意见中也曾多次提出。中心执行委员会练习部在受理福建省党部指导委员会呈请解释工商同业公会组织尚有店员职工会存在的理由时表达了这种观点:“查店员系辅佐贸易主体人经营贸易,在商法上为贸易使用人,其性质与店主同属商人,应与店东混合组织”;对于《工商同业公会法》规定店员亦有参加工商同业公会之机会的条款,以为“此项规定足以防止同业公会为店东单独占有而店员可以会员代表资格保障其利益,当无另设店员职工会之必要。至店员之于店东,虽有雇佣关系,就彼此既共同组织工商公会,自能祛除隔阂,减少纠纷,即偶有纠纷,亦可援用民法之规定,以求解决,要之同业公会为员东调协之团体,其目的在增进同业之公共福利,而非为任何个人或一部分人谋一己之利益。”(注:严谔声编:《商人团体组织规程》,第269、2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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