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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团体与劳资关系——近代工商同业公会与劳(6)

2017-08-08 04:02
导读:依同业公会法,应答应店员推派代表加进同业公会。修正的《工商同业公会法施行细则》第10条规定:最近一年间均匀店员人数在15人以上者,得增派代表

依同业公会法,应答应店员推派代表加进同业公会。修正的《工商同业公会法施行细则》第10条规定:最近一年间均匀店员人数在15人以上者,得增派代表1人,由店员互选之,但至多不得逾3人,店员包含学徒在内。如该业已组有职业工会,则不得参进。对这项规定,当时就有人表示反对。在上海,曾任上海市商会文书的薛光前就以为,“店员人数恒在三四十人以上”,如依该法,则“同业公会组织之成分,将为三与二之比,终必成为雇员运用之团体,与同业公会组织之原意根本消失。”(注:薛光前:《同业公会组织研究》(下),《贸易月报》第13卷第10号。)这也正是公司、行号之业主或经理人的担心。但实际情况表明,这只是政府的一厢情愿,协调劳资的初衷并未能阻止工会的成立,同业公会也难有职员及普通工人的发言之地。政府后来也逐渐改***度。1936年5月,上海市社会局发布命令,店员或职工已组工会者不能再加进同业公会,并以宰鸭业工人已组织职业工会为由,禁止工人以店员资格加进同业公会(注:严谔声编:《商人团体组织规程》,第269、208页。)。这实际上已昭示同业公会是工贸易主的专属组织。遍观各同业公会也极少有普通工人列席于公会委员中。大多数同业公会会员代表名额以企业资本额为标准,至于资本额之多少,则由各同业公会自定。上海机器染织业同业公会就是以会员资本额之多少作为派定代表多少的标准(注:上海市档案馆躲:《上海机器染织业同业公会档案》,S33-1-7。)。
与此同时,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国民党的劳工政策亦发生变化,由动员工人变为控制工人,由支持工人反抗资本家转为抑制劳工运动。为避免劳资矛盾扩大化,国民政府颁布了劳资争议的处理办法,将同业公会及职业工会均纳进到协调制度之中。先于1928年5月颁布《劳资争议处理法》,1932年3月再次修订,该法规定,行政官署在劳资争议发生时,经当事人申请,应召集调解委员会调解之,经调解而无结果者,应付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委员会置委员5人或7人,主管行政官署派代表1人至3人,争议当事人双方各派代表2人(注:《修正劳资争议处理法》,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三),第147页。)。在实际操纵中,资方代表一般由所属同业公会派遣代表,在劳方由工会派遣,政府部分代表,主要是社会局部分代表。司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提出,劳资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雇主方面应由雇主所组织之同业公会推定之(注:《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雇主方面应由雇主所组织之同业公会推定之》,《贸易月报》第15卷第5号,1935年5月。)。1930年10月,国民政府立法院公布了《团体协约法》,规定,“称团体协约者,谓雇主或有法人资格之雇主团体与有法人资格之工人团体,以规定劳动关系为目的,所缔结之书面契约。”该法白1932年11月起生效(注:《团体协约法》,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三),第142页。)。这都为同业公会参与劳资调解及仲裁提供了法律依据。1929年12月,天津市第二届劳资仲裁委员会改选,钱业、栈商、斗店、干鲜果品同业公会各推举委员2人,其余各业公会各推举委员1人(注:具体名单参见《天津总商会为选举第二届劳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事致各同业公会函及各业推举委员名单》,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7-1937),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652-1653页。)。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刻放工;(二)赏工,每月做满10工者赏1工,做满16工者赏2工;(三)工资,日给制者,4角3分,如中级丝价涨至850两时,原订协约应予恢复。10月17日上午罢工结束,各厂女工恢复上工(注:实业部劳动年鉴编辑委员会编辑:《***二十一年劳动年鉴》,“劳动运动”,第182-183页。)。
据上海劳资调解委员会的笔录,可知1932年到1934年上海的劳资调解情况,从中或可对同业公会在劳资协调中的作用有所熟悉,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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