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出资人财务监视机制的研讨务管理毕业论(2)
2016-03-11 01:09
导读:稽察特派员制度真正具有威慑力的方面在于特派员有权对企业经营业绩作出评价,并对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的赏罚任免提出建议,这对任何一个理性的经营者
稽察特派员制度真正具有威慑力的方面在于特派员有权对企业经营业绩作出评价,并对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的赏罚任免提出建议,这对任何一个理性的经营者来说,确能形成持续的外部压力,促使其在工作中尽职尽力、恪尽职守。但对于非理性的或低能的经营者来说,这一监视机制事前控制能力差的弱点将会给国家利益带来巨大危害,由于它不重视过程监视、只重视结果考核;往往要等到企业巨额亏损形成后才发现题目、更换经营者。这种“亡羊补牢”的做法较之没有特派员、任凭经营者胡作非为固然是一种进步,但对已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只能是看洋兴叹了。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稽察特派员制度作为我国国企改革转型期的特殊政策,在严格选拔和任用特派员的基础上.对于国计民生的特大型国有企业,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加强监视的作用,但其高昂的监视本钱和忽视事前、事中监视的固有缺陷,决定了它不宜普遍推广。2000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对试行两年多的稽察特派员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和规范,使该制度正在向以财务监视为核心的外派监事会制度过渡,这无疑是一种进步,但稽察特派员制度固有的缺陷似乎未被克服。
(三)财务总监制
财务总监制,是指所有者为加强对经营者行为的监控,委派财务总监直接参与企业财务治理和会计工作组织,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实施监视,以维护所有者权益的一种制度。
近年来,深圳、上海等地的国有资产治理部分对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相继试行了财务总监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试点企业财务总监的主要职权是:(1)审核公司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并与经理确认其正确性后上报;(2)参与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治理制度,监视检查公司各单位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3)总经理联签批准限额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融资性、投资性财务事项;(4)参与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5)参与聘任或解聘会计机构负责人。其主要责任包括:(1)对公司上报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与经理承担联签责任;(2)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责任;(3)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4)对公司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承担相应责任;(5)对因会计职员把关不严或徇私舞弊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其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笔者以为,与稽察特派员制和会计委派制相比,财务总监制更有利于所有者加强对经营者的财务监控,是完善国企财务监视机制的理想选择,理由如下:
1.财务总监制度完善了会计监视体制;使会计的双重监视职能能够得以真正落实
会计由于其在企业中的特殊地位,被赋予了双重监视职能,即既要受所有者委托监视总经理的行为,又要受总经理委托监视其他部分经理及职员的行为。随着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落实会计的双重监视职能显得越来越重要。传统会计治理体制只重视会计对内部单位及其职员的监视而舍弃了会计对总经理的制约;而会计委派制又过分追求会计对总经理的监视,削弱或放弃了会计更重要的内涵与本质逐一治理活动,有点“舍本逐末”。财务总监制度在改革传统会计治理体制的过程中,避免了这种“舍本逐末”的错误,它仍维持企业原有的财务会计组织机构.但从财会部分中分离出一个(或几个)人;直接由所有者聘任并支付报酬,他既协助总经理做好企业财务治理和会计工作组织,又制约总经理,避免其滥用手中权力、损害所有者利益,兼有“监控”和“治理”的双重职责,这就能使会计的双重监视职能真正落到实处。
2.财务总监制度能够有效地将过程约束和结果约束结合起来,从而使财务监视贯串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按照产权理论的一般要求,所有者对经营者的财务监视应当是全方位、全过程的;而不应仅停留在事后监视这一个环节上,企业的一切财务活动和经济行为均必须体现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而稽察特派员制出于“政企分开”的考虑,要求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任何经营活动,具有事前、事中无监控能力的明显弱点。财务总监制从防患于未然着眼,通过对重大经济事项和资金往来实行联审联签制度或审核备案制度,强化了对国有资产安全性的事前、事中监控,能够及时地制止经营者违反所有者意志的行为。同时,财务总监还可以随时就重大题目向所有者汇报,便于所有者及时采取对策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