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出资人财务监视机制的研讨务管理毕业论(4)
2016-03-11 01:09
导读:(三)财务总监的再监视题目 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来看,财务总监与企业所有者之间也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财务总监处于代理人的位置,也需要接受
(三)财务总监的再监视题目
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来看,财务总监与企业所有者之间也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财务总监处于代理人的位置,也需要接受委托方的监视。我们在设计财务总监制度时,不能只重视财务总监对经营者的监视,而忽视对财务总监行为的再监视,否则,谁能保证财务总监会百分之百地代表所有者的利益往行使监控权呢?从理论上讲,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实施财务监视,终极目的是为了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似乎可以用国有资本的增值程度来衡量其监管业绩,题目是国有资本的增值状况难以正确计量,且它并不主要取决于财务总监,这就带来了难以正确衡量财务总监的监管业绩及其相应的劳动报酬题目。这一题目解决不好,必将财务总监从事财务监视的积极性。
从试点地区的情况来看,我国目前的财务总监制度还缺乏将财务总监的经济利益与其对被监视企业的评价结论是否独立、客观、公正相挂钩的机制,更谈不上要财务总监承担什么连带责任的题目了。从长远来看,完善财务总监制度必须要使财务总监既要有监管的积极性、又要对监管不力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应当考虑逐步培养一支专职的国有资产监管队伍,可以考虑把这支队伍的建设与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建设相结合,即要求国有企业应从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注册会计师往充当财务总监,同时在注册会计师科目中增加国有资产监管的,修改并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对被聘为财务总监的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这或许是完善我国财务总监制度的一个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