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业务会计题目的探索务管理毕业(3)
2016-03-30 01:04
导读:(一)支付对价涉及的会计主体 会计处理必须遵循它的基本假定——会计服务的空间范围(会计主体)。不同的会计主体在支付对价题目上的立足点不同
(一)支付对价涉及的会计主体
会计处理必须遵循它的基本假定——会计服务的空间范围(会计主体)。不同的会计主体在支付对价题目上的立足点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同。股权分置改革经济事项涉及非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上市公司三方利益主体。他们共同构成支付对价经济事项的三个会计主体,他们都必须做出相应的记录与报告。支付对价经济事项分别表现为:首先是非流通股股东,他们将所持有的非流通股部分送出或按比例压缩、支付现金等;其次是流通股股东,他们将获得送股、现金、权证等;再次是上市公司,他们将发行认股权证、减少总股本、记录股本明细的变化等。明确会计主体为我们讨论会计核算提供了一个基本条件。
(二)支付对价的处理原则
1、充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由于支付对价引起原非流通股股东和原流通股股东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的变化,即存在此消彼涨的关系,导致会计中的权益法与本钱法的变化,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按照我国《合并报表暂行规定》、《投资准则》等规定,合并报表范围的判定关键看对被投资单位是否达到“控制”,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判定以是否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为标准。至于“50%”、“20%”持股比例,仅仅是可供参照的简单标准,即使持股比例在“50%”以下,假如事实表明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则仍然将被投资单位纳进合并范围。类似的,即使持股比例低于“20%”,只要证据显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对长期股权投资仍采取权益法核算。总体而言,这跟国际惯例一致。
2、认真贯彻明晰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支付对价是股权分置改革的产物,它将对会计主体产生长期、较大的影响。它要求会计记录正确、清楚,便于理解和使用。因此,我们应当单独核算支付对价,使之勾稽关系清楚,项目完整,数字正确。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三)支付对价的确认和计量
支付对价是股权分置改革的一项业务。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是送股、缩股、付现、权证等,获得的是一种流通权。它们符合会计要素的定义,具有可计量性、相关性、可靠性。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则确认支付对价,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其中,权证在股改方案实施日,只确认已实际发生的金额,其余损失则在行权日确认。
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本钱原则进行计量。它具体表现在:支付对价即是送股(缩股)用送出(减少)股份的投资本钱(股份数×每股本钱)加上按该比例应转销的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差额、股权投资预备之和计量;付现用实际发生金额计量;权证用申请发行的实际支出加行权日的行权价格与当日的收盘价的损失计量。
(四)会计科目的使用
无论是“违约赔偿”观、“流通权”观,还是“权益补偿”观,均涉及“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调整与再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分设“投资本钱”、“损益调整”、“股权投资预备”、“股权投资差额”四个明细科目。股权分置改革作为新生事物,支付对价金额应该计进哪个明细科目呢?显而易见,支付对价不属于“损益调整”和“股权投资预备”科目的性质。在权益法下,“投资本钱”已界定为投资单位取得投资的初始本钱,也不适合核算对价。权衡而言,由于支付对价作为投资本钱的追加,计进“股权投资差额”比较合适。会计制度列举了“股权投资差额”的三种情形,固然尚未考虑股权分置改革的情况,但已经表明,“股权投资差额”的用途在于记录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本钱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份额的差额。支付对价可视为这种差额,在“股权投资差额”账中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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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以为支付对价在“股权投资差额”二级账中核算固然有一定道理,但也存在不足。它将股改的支付对价与原股权投资差额混淆,不便以后对其调整,影响会计与评价,不符合明晰性、重要性原则。我们以为应设立“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账户,专门用于核算股权分置改革经济事项调整的过渡性资产账户。当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贷记“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投资本钱)、(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股权投资预备)”四个明细账户。会计期末调整时,从“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贷方转出,其余额在借方,表示待转支付对价。 (五)会计处理及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