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的梦想与流放者的困惑(1)(3)
2013-10-26 01:06
导读:四 也许我的分析走远了,有人会不以为然地说,许大同的知识与在美国的司法者的知识不相符,这只是一个例外,是的,我也承认这仅仅是个个案,毕竟
四
也许我的分析走远了,有人会不以为然地说,许大同的知识与在美国的司法者的知识不相符,这只是一个例外,是的,我也承认这仅仅是个个案,毕竟我们不是做
人类学研究。其实,由这个案子去探讨司法过程中的犯罪事实的客观性问题,尽管是个极好的入口,但却容易低估了这一文本的另一能量。关于这一点,我在上文的分析已经隐隐触摸到了。这牵涉到故事发生的背景,这是在美国的圣路易斯,这样的语境使得许大同一家感到困惑,却很容易让银幕下的观者感到轻松,我们要做的似乎只是为我们在海外的同胞鸣不平而已,那种传奇般的境遇都还离我们很远,而我在观看时却常感到手心发凉,尽管我在看电影之前并不比赫威斯法官更知道刮痧的含义,然而我却知道中国法治西化的路子却一天天走近,片中的语境其实离我们并不远。在我看来,片中的许大同尽管远在大洋彼岸,尽管可能更有“知识”,但他与秋菊所遭遇的,却可能是同一个问题;片中许大同的父亲,在乘飞机离开这个“文明的法治国”时仍困惑他的,与秋菊目送警车远去的困惑,真的有很大不同吗?
其实,在影片中,“刮痧”只是一个被放大的冲突,它的象征意义也许在很多人看来过于夸张或者说极端。人们会争辩说,如果在中国实现了西式的法治,法官是会懂得许大同的行为的,何况“刮痧也不能算是中医的主流”。[17]这话是不错的,如果只是就一个不被美国人理解的中医上的刮痧行为来提起中国法治道路的问题,似乎有些过于要“以小见大”,如果影片只是向我们展示了这一点,那么相信很多与我一样对刮痧也知之甚少的中国人并不能从中就获得那种“中西文化差异”的感觉。事实上,在法庭上讨论刮痧只是许大同的知识链中的一环,只是许家父子心中“传统道德与价值观”的一部分,通过这条导火索来顺藤摸瓜,我们看到并且感受到的是虽已旅美8年但仍保持中国人脾性的许大同一家与西方法律制度和西方“法治精神”的“零距离接触”。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费孝通先生在分析中国乡土社会的特点时,曾指出这是一个“缺少流动的”、“熟悉的”和“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周围的人物都不是我们选择得来的关系,而是无须选择,甚至先我们而存在的生活环境。[18]在这种情形中,人们接受着同一道德体系,社会成员平均具有的信仰和感情的总和,构成了他们自身明确的生活体系,用涂尔干的话说叫“集体意识”(或译“集体良知”)。[19]在中国社会中,这种“集体意识”的形成以及对其违反所引起的反应是建立在以生育和婚姻为基础的、以家庭为中心并向外延伸的社会关系之上的。这种人际网络就如同石子投入水中后,引起的水波一圈圈推开去,越推越薄。[20]而这种人际网络或者说社会圈子不仅是个人赖以自我发展的文化器具,而且成为人们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展开具有伦理性和社会交换互助的场所。[21]在这种知识背景下去看这部影片,也许会有一些更为微妙的启示。
首先,在一般中国人眼中,父亲管教儿子是天经地义,因为“子不教,父之过”,管教的方式中则常常了包括训诫,体罚甚至打骂。因此在许大同眼中,别说他根本就没有虐待过儿子,即使真的因为儿子不听话而对其管教,也不至于闹到法庭上去。影中一开始就为我们展现了这样一个镜头,丹尼斯(许大同之子)与许大同老板昆兰的儿子打架,许令其向对方道歉,丹尼斯不肯,反而向对方吐口水,当着昆兰夫妇的面,许大同感到“很下不来台”,就打了丹尼斯一巴掌。这看似不经心的一巴掌为下文留下了精彩的伏笔,在后来因“刮痧”而引起的听证会上,这成为昆兰出庭作证时认为许大同平时就对孩子有暴力倾向的一个最有力的证据。昆兰的证词令许大同感到极其失望和痛苦,因而中断了与昆兰的工作及朋友关系,下面的一段对话极其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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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兰:“我不能在法庭上说谎,他们都知道。”
许大同:“我一直把你当成是我的朋友,可你却在法庭上出卖我,你还怎么指望我能跟你合作?!”
昆兰:“我只相信事实!你不应该打丹尼斯!”
许大同:“我为什么打我自己的儿子?还不是因为尊重你,为了给你面子!”
昆兰:“什么乱七八糟的中国逻辑,打你孩子怎么能是给我面子!”
许大同:“不可理喻!”
在我看来,许大同的“不可理喻”可能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在许大同看来,即使他当时打了丹尼斯也是管教不听话,没有礼貌的儿子,这最多是方式上的欠妥,但他仍然是在作为父亲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许大同的父亲(也是一个“老知识分子”)对许大同打孙子尽管感到心疼甚至不满,但事后也规劝孙子不能和爸爸生气,因为在他看来,“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不成材”。二是许大同之所以如此,是通过显示父亲对儿子的威严和约束力来“给对方面子”。这些对于任何一个生活在或曾经生活过中国社会中的中国人,相信都会一目了然而会心一笑。但昆兰却感到无法理解“这些乱七八糟的中国人的逻辑”。从这些我们可以看出,如果说在美国社会中同样存在着以法律方式表现出来的“集体意识”,那么上述被包含在中国社会一般民众的“集体意识”中的逻辑,则被看作是对这种美式“集体意识”的违反或者触犯。这些逻辑为一般的中国人所熟知,是“落实在行动上,融化在血液中”,许大同一家旅美八年仍是如此。在他们眼中,这些逻辑也许严厉,也许不够规范,却带着家庭成员间与社会交往中朋友间的温情,是另一种方式表示出的“爱”和“理解”。然而,这些不规范的温情,在冷冰冰的、大写的法律面前被击得粉碎,人们在捍卫另一种理想,一切“乱七八糟的中国逻辑”都必须在“人人平等”和“保护人权”的法庭上接受审判和质询,直至颤颤发抖。许大同在法庭上被迫所做的一番对儿子如何疼惜的父爱表白,在法官和律师眼中,认为只不过是“一场精彩的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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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由于上述所说的家庭亲属观念在中国人心中的根深蒂固,因此即使家庭成员内部间出了问题,一般也羞于为“外人”所知,而“外人”去探知的兴趣也不大,哪怕是虐待行为严重至“虐待罪”,刑法中也规定属于不告不理之列。因为在中国人眼中,实在是“清官难断家务事”,遇到家庭成员间的事情,法官只是不明就里的“外人”,法律亦不过是一个文本化或者说“符号化”的“外人”。因而我们也可以理解,许大同夫妻的不解、痛苦乃至愤怒,“为什么我们连接自己的孩子回家都不行?”“为什么父亲爱儿子还需要在法庭上解释?”。在中国传统社会这样一个水波式的层层推开的圈子里,发生的纠纷常常是“由内向外”层层发难的,法律作为符号化的“外人”处于这水波的最外缘。如果家庭或小圈子内的人们能平息事端,那么法律的介入就是一种最后不得已才出动的手段,但在《刮痧》中,我们看到的却是“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的主动出击和发动起来的猝不及防。许大同夫妇还没有搞清楚怎么回事,心爱的儿子就已经被儿童福利局以“保护其免受虐待”之名保护起来。愤怒的许大同企图夺回儿子却被警察制服,儿童福利局的玛格丽特女士向他宣布,“在召开听证会之前的48小时内,许大同夫妇若接近儿子500英尺以内,将会被以‘蔑视法庭罪’起诉。”许大同夫妇绝望地询问“为什么”,玛格丽特则一脸正气、义正言辞地回答:“因为那是法律!”
几年前有一部风靡一时的香港连续剧叫《法网柔情》,其实若然法网上果有柔情,那“程序”上恐怕就不正义了。在影片中,以玛格丽特女士为代表的国家法律以无孔不入的覆盖面和雷厉风行的速度进入到了许大同一家的生活中,并运用现代法律和现代医学的知识和逻辑制造出“虐待事实”、“被虐待者”和“虐待人”。从一开始,许大同一家就被动地卷入了这场事件(event)中,从一开始,许大同就不得不为自己是一个爱孩子的父亲而辩护,并且千方百计地出示这种“父爱”的证据。在许大同眼中或者说在许多中国老百姓眼中,父亲爱儿子是天经地义的,居然还要证明,这简直是荒谬。然而现代法律运作起来并未考虑许大同作为父亲疼爱儿子以及是否会虐待儿子等在常识上的可能性,这在一般中国人心中至少会设身处地的去理解的“伦理人情”,在法律面前,则必须经过质证。法律的逻辑只问事实不考虑人情,排除去这些“非法律因素”,本来就是“程序正义”的要求。因此,面对丹尼斯,许大同夫妇没有任何为父母者的优先权,或者说在玛格丽特眼中,她与许大同夫妇对孩子的关注及权利主张相比,如果不是更有力,至少也是一样的,她并未觉得这是“多管闲事”或是有什么不妥。在儿童福利局的紧急会议上,大家都被丹尼斯背上的红痕所震惊,坚信“只要有我们在,这种事情就再也不会发生。”而这里的“我们”,表面上看起来是这些热心公益的官员,实际上是在背后支撑的强大的法律制度和国家机器。换句话说,父母子女之间的感情或者可能的感情并未被法律明文规定在处理这类事件的考量因素之内。一切都要经过证明。如果采取一种时髦的比较立场,也许我们可以总结说,正是由于中国传统社会中以家庭为本位,内外有别,在伦理人情上亦有厚薄远近之分,因此才有许大同夫妇对于儿子的管教,才有对于昆兰出庭作证的愤怒,才有对于法律径直进入家庭生活的抵触;而在西方现代社会中,以个人为本位,家庭宗法观念淡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观念披着现代法治文明的合法化外衣,在强大的国家力量的支持下最终击溃前者,取得了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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