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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祖传物品立法之我见
祖传物品受到损害应该得到精神赔偿现今已无争议,关于这方面通过比较分析以及阅读讨论后对我国现今关于该方面提出几点建议以便完善我国的祖传物品法律保护制度:
首先,是否应该统一关于祖传物品这一概念的定义,以方便对其的立法规定以及司法实践。
其次,应当进一步完善扩大精神赔偿的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我国法律进一步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能够更加广泛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再次,加快物权法立法步伐,尽快完善我国司法体系,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经济正常有序的发展。
祖传物品法律保护理论体系博大精神深,司法实践丰富多彩,现实意义举足轻重。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有待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进行更多的研究和实践,有待于立法规范上的进步和执法落实上的强化。由于祖传物品的法律保护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需要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一时的完善不等于永远的完善。从这种意义上讲,立法从来不是一件可以一劳永逸的工作,关于祖传物品的法律保护的研究和探讨永远不会休止也不会过时。由于笔者理论功底浅薄、实践经验欠缺,行文和结论应有不周之处。愿拙文能成引玉之砖,为有识之士进一步研究我国的祖传物品的法律保护制度提供参考,以偿为物权保护尽涓埃之力的愿望。
参考文献:
[1]冷传莉.民法上人格物的确立及其保护 [M].贵阳:法学,2001.7.7.
[2]贾伟杰. 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及其适用范围 [M].《人民司法》,2003.1.
[3]刘士国.论人身死伤的定额化赔偿 [M].山东:法学论坛,2003.6.
[4]余延满; 冉克平. 违约行为引起的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M]. 武汉:法学论坛,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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