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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这方面的讨论,见Philip Smart,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Ch. 3) in Christine N Booth (ed.), Enforcing Judgments in Hong Kong (Lexis Nexis Hong Kong, 2004), pp 270 - 281.
3 与香港有互惠关系,可依《外地判决条例》相互承认执行判决的国家被列于该《条例》的附表中。对此的讨论,见Smart 同上注;以及 Caville Cameron and Elsa Kelly,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of Civil Procedure in Hong Kong (Sweet & Maxwell Asia, 2001), p 358.
4 Smart, 同前注4, p 258; Cameron and Kelly, 同上注,p 357.
5 如Chiyu Banking Corp.Ltd v. Chan Tin Kwun (集友银行诉陈天君案), [1996] 2 HKLR 395,即是1996年在香港高等法院审理的要求执行福建中级人民法院偿还债务的二审判决。
6《民事诉讼法》第267条。
1《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268条。
2 对本案的详细报道,见钟致远:《湖南省受理申请承认香港高等法院生效判决书始末》,《中国法制杂志》,2001年,总第18期, 第44-45页。
3 对本案的详细报道,见《远侨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承认香港法院民事诉讼判决之法律效力案》,国家法官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第568-570页。
1 对本案的详细报道,引述和评议,见汪秀兰,王天喜:《浅谈香港与内地区际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法律适用》,2000年版,第8期, 第40-43页;徐玛丽,王天喜:《美达多财务有限公司诉瑞昌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案》,《中国法律》, 2000年第8期, 第37-38页;Zhang Xianchu, “Foreign Law Applied by the People's Court in China”, CCH's China Law Update, August 2000, pp 15-16 and 24.
2《香港基本法》,第5和第8条。
3 同上,第2条。
4 Jin Huang and Andrew Xuanfeng Qian, “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Three Law Families, and Four Legal Regions: The Emerging 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in China”, 5 Duke Journal of Comparative & International Law (1995)。 pp 303-306.
5 参见陈力:《一国两制下的中国区际司法协助》,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49-52页。
6 王前生, 黄胜春:《中国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的性质及模式》,载单长宗(主编),《中国内与澳门司法协助纵横谈》,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第109-110页。
1 郭燕枝:《对内地与香港间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探讨》,《法律适用》,2002年,第11期, 第51页。
2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00年广东高院委托香港高等法院送达司法文书的送达率只有35%, 以致于一些法院纷纷探索采用两地《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安排》之外的做法。杜以星:《广东涉港澳民商事诉讼中送达的理论与实践》, 吕伯涛(主编):《中国涉外商事审判热点问题探析》,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第258-272页。
3 张宪初:《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刍议》,《法律适用》,2004年第9期, 第6-11页;张力:《内地与香港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初探》,《香港律师》,2001年8期, 第45-49页。
4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6章。
5 [1996] HKLR 2 95, p 400.
6 如Wuhan Zhong Shuo Real Estate Co Ltd. v The Kwong Sang Hong International Ltd.,(1998) HCA 14325/1998; Tan Tay Cuan v Ng Chi Hung, HCA 5477/2000; 林哲民经营之日昌电业公司对林志涛, CACV 354/2001(中文判词);林哲民日昌电业公司对张顺连, CACV 1046/2001(中文判词)。
1 见香港立法会文件CB(2)1431/01-02(1)。
2 信息来自作者在内地的访谈及对内地在磋商过程中一些草案的了解。
3The Information Service Department of Hong Kong Government (ed.), Hong Kong 2004 (The Information Service Department, 2005), pp 41-42.
4 见《国际金融报》2007年4月11日报道。
5 香港特首曾荫权2006年6月29日在内地、香港、澳门经贸合作论坛上的致词,见(最后访问2006年8月1日)。
6 李凯:《CEPA实施三年效益全面显现》,《深圳特区报》, 2007年2月21日, A5版。
7《涉港澳民商事审判的挑战与应对——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人民司法》,2005年第8期,第4页。
1 邝家贤,张宏烨:《港商北上发展法律冲突待解决》,《香港信报财经月刊》,2005年6期,第22-28页。
2 梁美芬:《香港、台湾与中国大陆之间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香港律师》,2006年6期,第53页。
3 见律政司就此发出的咨询文件:The Paper on Reciprocal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in Commercial Matters between the HKSAR and the Mainland, 香港立法会文件CB (2) 1431/01-02 (01) March 2002.
4 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副院长2006年7月14日在香港内地签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仪式上的讲话,(最后访问2006年7月25日)。
5 这其中包括2005年9月4日在北京举行的有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界人士参加中国区际法律问题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和国家法官学院2004年5月19-20日在深圳举办的内地与港澳地区商事实务法律研讨会,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和广东省法官协会2005年5月21-22日在佛山举办的内地、香港、澳门区际法律问题研讨会等。
1《安排》第2条。
4《安排》第6条。
5《安排》第8条。1《安排》第15条。
2 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副院长在《安排》签订仪式上的讲话,见(最后访问2006年7月25日)。
3 香港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在《安排》签署仪式上的致辞, 2006年7月14日,见(最后访问2006年7月25日); 并见黄继儿,《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相互执行法院民商事判决》,《香港律师》,2006年,第10期,页35.
1 Editorial, “Legal Pacts Must Protect HK's Separate System”,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April 14, 2006.
2 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副院长在《安排》签订仪式上的讲话,见(最后访问2006年7月25日)
3《海牙以协议选择法院公约》于2005年6月30日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最后访问2007年1月7日);相关评议见Thalia Kruger, “The 20th Session of the Hague Conference: A New Choice of Court Convention and the Issue of EC Membership”, 55 International &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2006) 447.
4 Report: Recent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 Convention on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 Concluded June 30, 2005, 119 Harvard Law Review (2006), p 935.
5 比较新《海牙公约》第2条。
6 比较新《海牙公约》第3条。
1 比较新《海牙公约》第3条。
2 [1889] 15 App Cas 1,p13(HL)。
3 一些司法调研发现,近年来因审判差错引发的申诉,涉诉上访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因此有必要加强监督管理制度。见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略论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法理基础及实践定位》,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审判监督指导》,2005年第1辑,第162页。
4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2006年6月29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的讲话,见(最后访问2007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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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5期,第16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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