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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地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5)

2015-06-16 01:07
导读:2《纲要》第一部分,第9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2期,第9页。 3 CACV 159/2004 (中文判辞);钟安德法官意见第55-59段;以及

 2《纲要》第一部分,第9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2期,第9页。

 3  CACV 159/2004 (中文判辞);钟安德法官意见第55-59段;以及香港《高等法院规则》第59号命令第11条和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04之相关规定。

 4 钟安德,同上注,第77段。

 5 [2005] 2 HKC 260.

 6 同上,见第93-94段。

 7 同上,见第96段。

 1  P. St J. Smart, “Firality and the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under the Common Law in Hong Kong”, 5 Oxford University Commonwealth Law Journal (2005), p 301.

 2《民事诉讼法》第177条和184条。

 3《安排》第2条。

  4 黄金龙,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安排>的理解和适用》,《民商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25期(2006), 第20页。

 5 [2005] 2 HKC 292.

 1 见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4期,第10页。

 2 [2005] 2 HKC 292,第 301-302页。

 3 内地香港《安排》,第19条。

 4 香港现行法例中(第9章和第319章)对域外判决只有“外国判决”和“其他英联邦法域的判决”的分类,无法对内地判决适用。

 5 见香港《信报》报道,《中港裁决互认变半强制性》,2005年10月25日,第4版。

 6 Submission of the 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 on Proposal for Reciprocal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in Commercial Matters between the HKSAR and the Mainland, April 19, 2002, paras 17 and 21.

 1 罗沛然:《有关内地香港相互执行民商事判决商讨“提速”意见——给立法会司法及法律服务委员会的呈文》,香港立法会文件,CB (2) 248/04-05/(04)号文件。

 2 The 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s Position Paper on Reciprocal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Arrangement between the HKSAR and the Mainland,February 21, 2006.

 3《安排》,第19条。

 4 中文本可见,f (最后访问2007年4月19日)。

 5 香港立法会文件,LC Paper No. CB(2) 1445/06-07.

 6 顾秀莲:《少数法官检察官司法不公正引起群众关注》; (最后访问2007年2月12日)

 1 [1993] Poklito Investment Ltd. v. Klocknew East Asia Ltd. 2 HKLR39; 及Hebei Import - Export Corp v.      Polytek Engineering Co Ltd. (no.2), [1998] 1 HKC 193.

 2 迄今为止,几乎所有受到公众关注的错案都是在有关机构的干预下才得以彻底查清真相,得到纠正的。 这对于内地情况不了解的香港当事人可能是更为困难的。

 3《安排》第9条之(四)和(五)。

 4 对这方面的评论,见Smart, 同前注4,p 270; W. S. Clarke. Hong Kong Civil Court Practice (Desk, Edition) (Lexis Nexis Butterworth.(2005) p 824; and Dicey and Morri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 (12th Edition, 1993), p 514-515.

 5 见《安排》第1条和第3条。

 6 见《安排》第1条和第2条。

 7 见《安排》第1条。

 8 见《安排》第3条。

 1 见《安排》第8条。

 2 见《安排》第9条。

 3 孔祥武,胡剑龙《更多在华外商将到香港打官司,法律专家释解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1世纪经济导报》,2006年7月26日;及《星岛日报》社论《司法认可带来国际商机》,2006年7月15日。

 45 [1998] 1HKC 726; [1999] 1HKC 622.

 6 Alberto More, “The Revpower Dispute: China's Breach of the New York Convention”in Chris Hunter (ed), Dispute Resolution in the PRC- A Practical Guide to Litigation and Arbitration in China (Hong Kong: Asia Law Practice Ltd 1995), pp 151-158.

 7 见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8月28日发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1 据报道,内地和澳门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在2005年只经过两次正式磋商就基本达成了一致。 陈永辉,“最高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司法协作安排”(最后访问2006年 10月3日)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2《澳门安排》第1条。

 3《澳门安排》第3条。

 4《澳门安排》第14条。

 5 见《内地香港仲裁安排》,第10条。

 1《澳门安排》第7条。

 2《澳门安排》第23条。

 3 对香港司法独立的讨论,见陈文敏:《法律制度(第一章)》,载陈弘毅等合编,《香港法概论》,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9年版, 第21-23页。

 4 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出版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全集》,第3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615-1616页。

 5 杜以星:《广东涉港澳民商事诉讼中送达的理论与实践》, 吕伯涛(主编),《中国涉外商事审判热点问题探析》,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其文章中提到的送达探索方式包括个人送达,直接送达,传真送达,电子邮件或网上送达,电话电报送达等,第265-271页。

 1 苏绍聪:《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是否解决了所有问题?》,《香港律师》,2007年第1期,第 33页。

 2《澳门安排》,第20条。

 3《香港安排》,第8条。

 4《澳门民事诉讼法典》, 第653条和1200条。

 5 黄金龙:《<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安排>的理解和适用》, 《民商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25期(2006),第26页。

 6 林朝滨:《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第3期,第70-72页。

 1《通知》见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全集》,第三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第1596页。

 2 这一问题的提出,见程炜:《关于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的几点思考》,吕伯涛 (主编),《中国涉外商事审判热点问题探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8页。

 1《安排》,第10条。

 2《民事诉讼法》,第186条。

 3《安排》,第8条;而香港的时效一般为六年。

 4 见《内地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安排》,第5条。

 5 苏绍聪:《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是否解决了所有问题?》,《香港律师》,2007年第1期,第34页。

 1 黄金龙:《<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安排>的理解和适用》,《民商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25期(2006),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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