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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花了很多年的时间,最终在1964年通过美国民权法案。下边是美国妇女权利法发展历程的一个简要时间表。
1923年,全国妇女团体建议宪法修正案:“男性与女性应该有平等的权利,全美每一个地方都适用。议会有权力通过立法执行这些条款。”
1938年,公平劳动标准法建立了最低工资标准,没有性别的差别。
1963年,议会通过平等报酬法,保证男性与女性获得平等的工资报酬。不论劳动者的种族、颜色、宗教、原国籍地或者性别。
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章通过,包括禁止雇用歧视,基于种族、颜色、宗教、原国籍地或者性别。
1965年Weeks v. Southern Bell案[11],标志一个重大的胜利在战斗限制性劳动法和公司规则关于女性劳动者的时间和工作条件,对妇女开放了以前只有男性的工作岗位。[12]
1969 在 Bowe v. Colgate-Palmolive Company案[13],第七巡回上诉法院规定与女性体力要求相适应,女性可以工作在很多先前只有男性工作的领域。
1971年,在Phillips v. Martin Marietta Corporation案[14],美国最高法院宣布私人雇主拒绝雇用有学龄前孩子的女性为非法。
1972年,教育修正案的第9项 (Public Law 92-318)禁止在所有教育项目中的性别歧视,获得了联邦的支持。
1973 在Pittsburgh Press v. Pittsburgh Commission 关于人权关系案,[15]: 美国最高法院禁止性隔离,想要帮助宣传1964年民权法案第7项违反的修正。
1976 在General Elec. Co v. Gilbert案中, [16]美国最高法院坚持在怀孕最后三个月的失业妇女的权利利益。
1978年《怀孕歧视法》保护怀孕妇女的权益。
1986 在Meritor Savings Bank v. Vinson案中[17], 美国最高法院坚持一个敌意的或者虐待的工作环境能够证明是基于性的歧视。
2000 CBS 广播同意付8百万美元解决一个性别歧视诉讼,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代表200名妇女赢得官司。[18]
这简要的时间表显示美国妇女权利的发展进程,在长期的运动中,逐步地在反性别歧视中取得成功,其中法律的执行是关键。这些情况或案子是通过监视组织(watchdog groups)作为反歧视的倡导者而引起美国政府的注意。这些组织警示司法部民权事务局或者代表受歧视方起诉。司法部民权事务局是建于1957年。事务局是一个项目机构,在联邦政府负责执行联邦法规,禁止基于性别、种族、残障、宗教和原国籍地的歧视。自从事务局建立以来,其在规模和义务两方面,急剧增长。事务局实施1957、1960、1964 和 1968的民权法;实施1965年的选举权利法,1992年被修订;平等信贷机会法(the 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美国残疾人保护法(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全国选民注册法(the National Voter Registration Act); the Uniformed and Overseas Citizens Absentee Voting Act; the Voting Accessibility for the Elderly and Handicapped Act;和另外的包含在其他法律和法规中的民权条款。这些法律禁止在教育、就业、贷款、住房、公共设施的利用、选举和一定的联邦基金和管理计划的歧视。监视组织允许个人申诉和代表他们而给与解决。在一些情况下,监视组织将案子带到民权事务局,在有些情况下,监视组织代表受害人亲自起诉。目前全国妇女组织(NOW)正在起诉布什政府的美国健康和人类服务部(the 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HHS),诉称在100个项目基金中有34项涉及性别歧视[19].美国的法院经常的作出不利政府的裁决,允许个人或群体组织成功的实现有意义的诉讼。但是,这通常不是像上边时间表显示的那样立即的起作用,需要一定的时间。
去除已形成的性别障碍是永远的挑战和法院的持久战。明白性别歧视在美国仍然存在这是非常重要的,尽管在过去30年里,少数群体和妇女已经取得了重要的经济和政治的进步,基于性别而存在的实际上的不优势仍然存在,这是缓慢进程的标志。在美国宣称已经取得了无性别差别的社会还为时过早,因为凭经验的和多种事例证据的具体体现,显示基于性别的原因的歧视还没有被民权法完全的消除。尽管法律存在和很多政府机构控制歧视,但是歧视仍然存在。有关性别歧视的情况在美国和欧洲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观,但是在雇用和工资方面,仍然存在着差异。[20]即使在这些国家,要想实现妇女真正的平等,也许还需要一些年的努力。
纵观美国和没有宪法法院的国家,在为妇女权利而战斗的准成功中,大概有下列六种因素结合在一起:第一,他们有一系列的反歧视法律;第二,有法院系统来严格执行这些法律;第三,私人组织的自愿的配额以免被诉性别歧视;第四,有组织的妇女权利维护群体和非政府的监督人组织监视企业和用人单位,代表被歧视的群体或者个人诉讼,维护被歧视者的合法权利。第五,政治配额可以保证在政府关键部门中女性的重要比例。从而影响有利于妇女的决策和立法。 第六,政府机构追踪违反性别歧视法的情况和违法者。只有通过这些行动,女性才能赢得雇佣歧视中的胜利。纵观西方世界,这些行动的每一步都需要时间而取得艰难的胜利。在某种程度上讲,中国有机会在性别歧视中取得较快的步伐,因为这些努力在其他国家已经做过。在已有的模式下,需要借鉴和采取行动而付诸实践。
三
我国的司法体系与一些欧洲国家和美国不同,我们很难像美国法院那样,通过法院的判决 ,来击败立法上的或者是政府机构政策上的歧视和在公共部分的歧视实践。且在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中,因抽象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被明确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外,人民法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制度歧视(抽象行政行为)没有司法审查权。我国没有实行宪法的司法化,因此,对于法院来讲,改变一个歧视性的法律法规是很难的。
在很多没有执行宪法法院系统的国家,也像美国一样取得了进步。在政府部门妇女的代表曾现出甚至更重要的角色,当法院缺乏能力挑战宪法的偏见时。一旦有大量的妇女活跃在政府的关键位置上,这种转变就会发生。在尼德兰,荷兰的法院执行议会通过的法律,这主要的任务是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最高法院不是宪法法院,他没有权利基于与宪法不一致的理由而取消议会的法律。它们的法院可以质询机构的设立与议会不相符合,但是不能取消一个现存的法律。因此,只有议会本身和法律制定机构可以否决法律,这与我国的法院系统有些相似。因此在妇女政府及立法、执法部门中的代表变得非常的关键。纵观全世界,有利于广泛的妇女宪法权利的司法的、或者准司法的实施,各级政府的约束是重要因素。
因此,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下面一些想法,以图在反就业歧视中有所裨益。1、立法先行,建立平等就业执行机构。目前,我国在就业中歧视问题,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处理,被歧视者申诉无门。去法院起诉,大部分的歧视案件还没有纳入法院受理的范围,虽然一些法院作出了大胆的尝试,但也是极少数。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进行专门立法和建立平等就业委员会。考虑出台反各种歧视的《反歧视法》对各种歧视行为进行定性,具体规定就业歧视的范围,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借鉴英美国家的做法,建立平等就业委员会,确立其法律地位和职责,赋予其裁决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的权利。平等就业委员会,将承担以下职责:受理因为歧视的申诉,对就业歧视申诉案件进行调查、协商、调解,对就业歧视作出认定,研究公平就业政策并提出建议,提供有关就业歧视的咨询服务等,并可为受害人准备起诉书,代表参加诉讼。鉴于目前的情况,在条件不成熟时先考虑完善《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关法律规定。我们正在起草就业促进法,可以在就业促进法中,规定在各级劳动部门下,设立专门的公平就业机构来处理就业中的各种歧视问题,及对就业歧视予以界定,规定雇主不歧视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因此,我国未来的《就业促进法》应该在反就业歧视中发挥重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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