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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6)

2016-10-09 01:10
导读:[1] 刑事被告人的权利问题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问题,对此,笔者曾予以相应的论述。参见王敏远:《刑事被告人的权利——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基本问题》

[1] 刑事被告人的权利问题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问题,对此,笔者曾予以相应的论述。参见王敏远:《刑事被告人的权利——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基本问题》,载张绍彦主编:《声音与言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
[2]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页。
[3] 如美国宪法第4修正案保障公民不受非法的搜查和扣押的权利;第5修正案要求对所有不名誉罪由大陪审团审查起诉,禁止双重处罚,反对被迫自我归罪,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第6修正案列举了被告人在刑事指控中享有的权利:迅速、公开审判,被告知指控的性质和理由,与对方证人质证,强制获得有利的证据,获得律师帮助等权利。1966年又通过米兰达案件的判例确立了沉默权。
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1628年《权利请愿书》、1676年《人身保护律》、1689年《权利法案》等宪法性文件的核心内容就是与人身权利和自由保护相关的刑事司法权利。1215年《自由大宪章》第39条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同级之贵族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即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1628年《权利请愿书》提到:“…任何人,除依法律正当程序之审判,不论其身份与环境状况如何,均不得将其驱逐出国,或强迫使其离开所居住之采邑,亦不得予以逮捕、拘禁,或取消其继承权,或剥夺其生存之权利。” 1676年《人身保护律》共20条,是一部专门限制国王司法权力的法律,主旨为保障人身自由和安全,大部分是关于刑事司法权利保护的。1689年《权利法案》在结尾声明凡“有损人民之任何宣告、判决、行为或诉讼程序,今后断不应据之以为结论或先例” 。以上宪法性文件都规定了有关无罪推定的具体权利内容。参见董云虎:《世界人权约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31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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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黄朝义著:《无罪推定》,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12页。
[5] 同上,第12页以下。
[6] 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审判时并须给予答辩上所需之一切保障。”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视为无罪。”此后,在《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公约中均将无罪推定作为重要的内容规定。其他一些公约如《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原则》等,则包括了无罪推定所要求的保障被告人人权的具体内容。
[7] 参见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29页以下。
[8] 同上,第230页。
[9] 同上,第241页以下。
[10] 同上。
[11] 参见甄贞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8页。
[12] 参见吴新平:《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我国宪法的发展》,《法学家》2004年第4期。
[13] 参见陆平辉:《宪法权利本质论、价值论与实践论》,《法学》2004年第2期。
[14] 参见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88页。
[15] 前引12,吴新平文。
[16] [英]弗雷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著:《自由宪章》,杨玉生、冯兴元、陈茅等译,中国出版社1999年版,第276页
[17] [荷]亨利·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康著:《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宪法吸取了普遍人权的人道主义传统,包括人之为人的属性所应当享有的自由、生命、财产、安全等权利,也包括人之为人的社会属性在社会中全面发展所应有的政治、、文化权利等。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18] 前引16,哈耶克书,第284页以下。美国宪法修正案第9条曾就此做过小心翼翼的防范,“本宪法中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应被推论为否认或贬低人民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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