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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7)

2016-10-09 01:10
导读:[19] 前引16,哈耶克书,第272页。 [20] 前引13,陆平辉文。 [21] 1980年11月21日、12月10日张友渔、王汉斌的答新华社记者问。 [22]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

[19] 前引16,哈耶克书,第272页。
[20] 前引13,陆平辉文。
[21] 1980年11月21日、12月10日张友渔、王汉斌的答新华社记者问。
[22]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2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一书阐明了该规定的立法原意:“我们反对有罪推定,但也不是西方国家的那种无罪推定,而是实事求是地进行侦查,客观地收集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各种证据,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以前,我们不称被告人是罪犯,但也不说他没有罪或者假定他无罪,如果假定他无罪,那么侦查机关对他进行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就没有根据了。因此,我们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地进行侦查。”胡康生、李福成主编,李淳、王尚新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5页。
[24] 王敏远、郝银钟:《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与价值构造》,中国法学网2004年9月28日。相关论述可参见:王敏远著:《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检讨》,第1页以下。
[25] 王敏远著:《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检讨》,第32页。
[26] 例如,辩护权是刑事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而先悉权是辩护权基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此却并无明确规定。对此,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笔者曾多次撰文予以揭示。
[27]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不够充分,集中体现在缺乏相关的程序性法律后果这一点上,对此,笔者曾予论述。参见王敏远:《论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程序性后果》,《中国法学》1994年4期。
[28] 关于这个问题,宪法学界已有不少值得注意的研究成果。有兴趣的读者可参阅王磊著:《宪法的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童之伟著:《法权与宪政》,山东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张学仁、陈宁生主编:《二十世纪之中国宪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肖北庚著:《宪政法秩序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周伟著:《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姜建明:《论诉讼权》,载杨海坤主编:《宪法基本权利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王戬著:《规范与当为:宪法与刑事诉讼的良性互动》,2003年四川大学博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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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参见程荣斌等:《1996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1997年第1期。
[30] 如1947年的意大利宪法第27条规定,“被告人在最终定罪以前,不得认为有罪。”《越南宪法》第3章第72条第1款规定:“在没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书的时候,任何人都不被看作有罪并要受到刑罚。” 最引起笔者注意的是前苏联分裂出俄罗斯之后,前后宪法关于无罪推定规定的演变,1958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纲要》第7条规定:“非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人受到刑罚。”1961年《苏俄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任何人非依法院刑事判决,不得被认为犯有罪行和应受刑事处罚。”前苏联1977年宪法第160条规定:“非经法院判决和根据法律,任何人不得被认定犯有罪行和受刑事处罚。” 《俄罗斯联邦宪法》在第2章第49条规定:“每个被控告有罪的人在其罪行未被联邦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证明和未被法院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之前,都被视为无罪。”前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宪法第181条及其刑事诉讼法第3条等等,都是这种否定式立法表述方式。参见:戴学正等编:《中外宪法选编》(下),.华夏出版社1994年版,第314页以下。
[31] 当然,如同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那样表述也未尝不可,即刑事被告人享有不被强迫自认其罪的权利。
[32] 相关论述请参见王敏远:《论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程序性后果》,《中国法学》1994年第3期。
[33] 曹鸿澜:《刑事诉讼行为之基础理论(1)——刑事诉讼行为之效力》,(台)《法学评论》1974年第6期。转引自:陈朴生主编:《刑事诉讼法学论文选辑》(10),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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