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的界限(5)
2017-08-13 01:53
导读:我国政府的管理方法应当由单一的传统的权力行政方式向权力行政与非权力行政结合的多样化的方向转变,理论上也应给予权力行政与非权力行政以同样的
我国政府的管理方法应当由单一的传统的权力行政方式向权力行政与非权力行政结合的多样化的方向转变,理论上也应给予权力行政与非权力行政以同样的重视。有关非权力行政方式,“三大块理论”的倡导者已经注意到,研究也已见端倪,遗憾的是实践中却很少运用。一方面,“少一点民主、多一点纪律”的提法给我们的启示是人民政府必须强化权力行政方式,加强对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控制,从而使市场主体能够自我约束,信奉和服从科学的市场竞争规则。但另一方面,德国行政私法理论和日本非权力行政理论给我们的启示是人民政府应当在严格约束自我和相对人的同时,加强相对人的参与,与相对人展开合作,共同推行行政管理任务。在我国,比较典型的非权力行政方式有三:一是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借用民法推行行政管理的有效方式,可以说是我国的“行政私法”。诸如环境保护、山川治理、公路养护等需要动用社会力量方能完成的事务,行政合同即可派上用场。二是行政指导等事实行为。行政机关除了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外,还应当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帮助企业在激烈竞争的国内特别是国际市场中开辟道路。三是行政救助。行政机关应当对通过自身努力无法克服生产生活困难的人提供物质帮助〔33〕。行政机关在应用非权力行政方式时,应当特别注意民法的规定。
四、政府职能的内部分配
上述两个方面所界定的是作为一类国家机构的人民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总体职能的范围。这些职能必须在人民政府内部进一步细分为具体的行政职权。其中,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划分,其结果是行政管辖权;有关各种行政管理方式的具体配置,只能由单行的部门法律法规根据我国的职能分工体制和行政管理事项的行业性质进行。总的规则是行政管理事项应当与行政管理方式相适应。因此,不是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可以享有立法权和司法权,也不是任何一种行政管理事项都可以采取立法的、执法的、司法的和非权力行政的管理方式。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注释:
〔1〕《改革的下一段任务》,香港《亚洲华尔街日报》1994年1月24日文章,《消息》1994年2月2日第4版。
〔2〕国家体改委《建设主义市场体制总体设想》,《中外行政管理》1993年第2期第63页。
〔3〕《向市场经济转变的中国模式》,日本《国际贸易》1994年1月18日文章,《参考消息》1994年1月30日第1版。该文章认为,俄罗斯模式特点是“改革花费很长的时间,经济改革停滞不前”;东欧模式的特点是“利用极短的时间进行
政治改革,迅速引进西方的体系和法制”;中国模式的特点是“先搞经济改革,步子不算太快,而是有步骤地扎实地进行。另外,在政治改革上,稳而不乱”。
〔4〕《东南亚经济腾飞的启示》,《经济日报》1994年11月25日。该文章认为,“当私人资本还很弱小时,国家扶持它的成长,为其铺路,实际也是培植市场主体,当私人资本有了相当的发展的时候,国家便从经济活动领域悄然退出,将公营拱手相让,不与民争利,实际是竭力避免市场体制发展中所可能出现的障碍”。
〔5〕《新加坡腾飞漫谈》,《参考消息》1993年5月17日第4版。该文章认为,“亚洲离西方个人至上的思想非常遥远。在这里,团体、社会区至上,政府的目标是给大部分人带来繁荣,实现繁荣后再谈民主。”
〔6〕丸山惠也著、刘永鸽译《日本式经营的明与暗》,山西经济出版社1994年2月版第42页。
〔7〕约翰·亨利·梅曼著《大陆法系》第105页,外国法制史教学参考丛书第一辑,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科研处编译室。约翰·亨利·梅曼认为,“十九世纪末,当法学家们开始认真既存的规范和制度时,公、私法划分就成了他们重建法律制度的基础。公、私法的划分不断演进和发展的,使这种划分产生了极大的权威,并与大陆法系各国的文化交融在一起。”
〔8〕原田尚彦著《行政法要论》第18页,学阳书房1990年5月全订第2版。原田尚彦认为,根据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的不同,可以将行政上的法律关系划分为权力关系(传统上的公法关系)、非权力关系(行政法上的经营管理关系)和私经济关系(私法关系)。这三种法律关系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或者同时适用公法和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