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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的界限(6)

2017-08-13 01:53
导读:〔9〕林纪东著《行政法新论》第2章第2节,三民书局1985年8月版。 〔10〕以上三种学说见Harmut Maurer著ALLGEMEINES VER WALTUNGSRECHT,S.3537,erlag.C.H.Beck1994. 〔11〕Gun

〔9〕林纪东著《行政法新论》第2章第2节,三民书局1985年8月版。
〔10〕以上三种学说见Harmut Maurer著ALLGEMEINES VER WALTUNGSRECHT,S.35—37,erlag.C.H.Beck1994.
〔11〕GunterPunter, ALLGEMEINESVERWALTUNGSRECHT,S.73,6.Aufl.1991.
〔12〕Bull,Hans—peter,ALLGEMEINESVERWALTUNGSRECHT,Rn.115,3.Aufl.1991.
  〔13〕Zuleeg, Manfred,  FALLE ZUM ALLGEMEINENVERWALTUNGSRECHT,S.384/393,3Aufl.1991.
〔14〕HarmutMaurer,ALLGEMEINESVERWALTUNGSRECHT, S.37,Verlag.C.H.Beck1994.
〔15〕伯那德·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10月版第19页。
〔16〕CommunicationActof1934第303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联邦通讯)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共便利、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需要,随时:(一)对广播电台分门归类;(二)确认每一种依法经许可的广播电台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或者各种广播电台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三)暂时吊销任何经营管理人的执照以不超过2年的期限,如果充分地证明经营管理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7〕BellTelphoneCo.V.Driscoll,A2d912(Pa.1941)。法院在本案中的意见实际上自相矛盾:“任何一个委员会在决定某个合同是否违反公共利益之前,应当明确什么在和什么不在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建立这些判断标准的权力属于立法机关;如果没有这样的标准,委员会就没有了标准和方向,不过,正如本文所用术语的那样,‘公共利益’是一个‘没有确定标界的概念’,该术语是如此含糊和具有弹性以致于不可能确定具体的标准。”
〔18〕NationalBroadcastingCo.V.U.S.,319U.S.190(1943),法院认为《联邦通讯法》中的公共利益“在这样的授权领域里,与裁判所针对的各种复杂因素一样具体”,议会“企图通过逐项分类对一般进行明确界定, 以建立一个受管制的行政机关”的作法损害了“1934年《联邦通讯法》颁布的初衷,在企业的主要特征飞速展开的情况下,这种作法会使委员会的权力凝滞于细枝末节。”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19〕HarmutMaurer,ALLGEMEINESVERWALTUNGSRECHT,S. 20\35,C.H.BECKVerlag1994.
〔20〕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中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与实践》,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版,该书以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的划分为框架,全面论述了行政行为法理论,是“三大块理论”的代表作。
〔21〕龚祥瑞著《比较宪法和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3月版,第67页。
〔22〕SpringerV.Govermentdofthe Philippine Islands,227U.S.189(1928).
〔23〕古德诺《政治与行政》,华夏出版社1987年8月版,第8页。
〔24〕HarmutManrer, ALLGEMEINESVERWALTNGSRCHT,S. 2,C.H.BeckVerlag1994.
〔25〕BernardSchwarz,ADMINISTATIVELAW——ACasebook, P.121—122,3rdEdition1988,Little,BrownandCompany. 鲁特兰德在辩论中说“法院所处理的所有的不正当竞争案件都在本法的定义和范围之内。”“如果我们有权赋予行政机关权力,我们就有权使之成为有效的权力,但是我的意思是我们却无权将这种权力赋予行政机关;因为它(处理不正当竞争案件)是司法权力,属于法院;议会自己也不得行使之。”
〔26〕HumpjreysExecutorV.U.S.,295U.S.602(1935). 在本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议会有权创建准立法性或者准司法性的机关(agency), 并要求它们在职责范围之内独立于行政部门(excecutive),是不容质疑的;包括根据情况所需,确定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和除非即时的原因不允许撤销等权力,很明显,不能相信一个根据别人的好恶履行职责的人能够保持独立的态度。”
〔27〕OttoMeyer,DEUTSCHESVERWALTUNGSRECHT, 2. Bde.1Aufl.1895/1896,3.Aufl.1924.
〔28〕盐也宏著、刘守德和赖恒盈译《行政法Ⅰ》所附“日本行政法学之现状——译者代序”,月旦出版社有限公司1996年5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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