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本权利效力(11)
2017-08-18 02:02
导读:以上我们介绍了西方与亚洲一些国家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对私人关系产生效力的理论与代表性的判例。从理论研究与判例的发展趋势看,多数国家重视私人
以上我们介绍了西方与亚洲一些国家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对私人关系产生效力的理论与代表性的判例。从理论研究与判例的发展趋势看,多数国家重视私人间效力具体制度的建设问题,通过不同时期的判例确立了效力的依据与适用范围,基本倾向于采取间接适用的方式,但具体的运作过程中又表现了不同的特点。
基本权利效力的趋势
随着宪法化趋势与各国法治进程的发展,基本权利效力总体上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逐步受到基本权利效力的。
(一)基本权利效力的实效化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具有效力是宪法作为法的基本属性,但不在于是否有效力,而在于如何发挥效力,即效力的实效性。这种实效性通常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组织规定;二是程序规定。克纳得在论述基本权效力和实现问题时提出,基本权的实现中依据组织与程序的保障是十分重要的,组织与程序价值比参与权更适合社会中人的自由条件的变化,以体现国家的关怀与分配的合理性。[22]特别是自由条件不足时需要通过组织与程序规定来实现基本权利的效力,使自由价值得到公正的体现。基本权利效力的实效性的基本要求包括:尽可能以成文宪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基本权利,使基本权利价值成文化,如英国人权法的制定和欧洲宪法制定的动向说明了这一点;赋予基本权利具有更具体而明确的内涵,在具体诉讼发生时使其具有可诉性;通过各种制度或程序把基本权利的实效性具体化、现实化。
(二)基本权利效力理论的多样化
从上述各国的理论和判例看,基本权利效力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传统与具体国情。在不同法系与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之间有关基本权利效力的理论结构、逻辑基础、具体的解释标准等是不尽相同的,表现出不同的理论特色。如基本权利在私人间效力问题,在美国和法国等国家实际上没有相关的概念,而在德国则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私人间效力理论。同样承认对私人间效力的国家中有的国家强调直接的效力,有的国家强调间接效力,对间接效力有的国家又分为不同形式的效力形式。因为是否承认私人间效力实际上关系到一个国家宪政的传统与现实体系问题,其影响力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因此,各国在基本权利效力理论的建立与完善过程中注意挖掘本国的本土资源,使有关基本权利效力理论更贴近社会主体的生活,使之反映社会生活的实际需求。近年来各国出版的宪法著作中有关基本权利效力问题的论述越来越多,新的理论与学术观点呈现出多样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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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私法原则与基本权利价值的一体化
在基本权利效力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各国学术界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在私法领域中如何体现宪法或基本权利效力。如前所述,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产生的效力问题学术界已达成了共识,的学术争议基本上转移到对私人之间关系如何产生效力的问题。从基本的理论动向看,学者们普遍主张私人之间关系中也要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使私法的原则与基本权利价值在冲突中寻求协调。在现代宪政发展过程中固守传统的私法原则是缺乏合理基础的,既不适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不利于保持私法的原则。因为,现代法治国家中并不存在纯粹的私法领域,私法原则本身存在于宪法价值体系之中,体现宪法价值。从这种意义上说,保持私法的原则也是实现宪法价值的基本条件,两者从价值体系上存在一体性。有的学者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民法是社会的根本法。如果这种观点是为了从社会与国家结构中探讨宪法与国家的社会意义的话是一定意义的,但从法律体系与秩序意义上探讨该命题是缺乏依据的。作者认为,从宪法发展的趋势看,基本权利效力对私人关系的影响将越来越广泛,范围将越来越扩大。但同时需要解决私法与基本权利效力的基本理论问题,如基本权利对私法的影响是否导致法的明确性与有效性原则的破坏、是否加剧基本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冲突现象、是否带来具有悠久的私法独立性原则的破坏、在建立宪法诉愿制度的国家如法院的判决成为诉愿对象是否导致无限制地扩大基本权利效力的现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