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本权利效力(6)
2017-08-18 02:02
导读:5.宪法裁判制度功能的强化 基本权利效力向私人关系的扩大有赖于宪法裁判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当宪法裁判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实际效果、社会主体实
5.宪法裁判制度功能的强化
基本权利效力向私人关系的扩大有赖于宪法裁判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当宪法裁判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实际效果、社会主体实际感受宪法规范价值时私人之间的关系自然被纳入到共同体的价值体系之中,通过宪法裁判解决国家与个体、个体与个体之间出现的各种基本权利的争议。从各国实践看,有关私人之间效力的理论首先是在判例中形成并在判例的分析中提炼出相关的理论规则。如在美国,最初的私人之间效力的判例是Shellyshu诉Kraemer(334U.s.1,1175),在德国最初的判例是1957年联邦劳动法院有关独身条款的判决,在这个判决中法院对独身条款契约的合理性与否问题进行了判断。在日本,有关私人之间效力问题的最初判例是1960年最高法院在三菱树脂案件中作出的判决,其判决内容是否认宪法第14条或19条的规定直接适用于私人相互之间的关系。通过这些不同时期的不同判例,法院依据实定法与法的理念,非常谨慎地判断了基本权利效力在私人间关系中的适用问题,以判例为基础提出了学术界值得探讨的理论问题。其理论发展的基本轨迹是:事件的存在----法院的判断----判例的形成----效力的扩大理论的形成-----理论在判例中的适用。
二、在私人之间关系中适用基本权利效力的方式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即私人之间关系中适用基本权利效力是国家与社会、国家与个人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反映了基本权利价值社会化的趋势。但由于各国宪法理论与实践过程的差异,具体确定其效力根据、效力范围时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下面我们分析美国、德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在宪政实践中确立基本权利效力的过程与理论研究状况。
1.美国“国家行为拟制理论”
大学排名 按照传统的美国宪法理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只对联邦产生效力,对私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州的行为)不发生效力。[10]到了1868年,根据宪法第14条修正案基本权利的效力开始对州的行为发挥效力。第14条修正案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和“法的平等保护条款”要求任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不得拒绝对任何人依法进行的平等保护。14条规定中虽没有直接涉及到基本权利效力是否对私人关系产生效力的问题,但14条中已蕴涵着其效力呈现出的扩大趋势。如联邦最高法院曾经把14条修正案中的“任何州”解释为基本权利的控制对象是国家权力,不会对私人关系发挥影响。但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同样以14条为依据认为,即使是私人行为如与国家及其行为有关时可以认定其类似于国家行为,应受基本权利效力的拘束。在1948年发生的ShellyV.Kraemer案件中最高法院首次对基本权利效力在私人关系中是否适用问题进行了判断。这个判例的概要是:在某地区内居住的一些白人为了阻止黑人迁移到本地区,白人之间签订了契约,规定不得把土地出租给白人外的人(包括黑人和其他有色人种)。一名白人把土地出租给黑人Shelly后该地区的一些白人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收回其土地所有权的请求。第一审法院驳回了请求,但州最高法院又改判第一审,判原告胜诉。于是Shelly以14条修正案的“法的平等保护”为依据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该事件中白人之间签订的契约并不侵犯14条保障的平等权利,它是以合意为基础签订的,不存在违宪问题。但法院同时提出,由州法院强制执行其契约的“司法的执行”(Judicalenforcement)属于国家行为(Stateaction),故其行为侵害了修正案第14条规定的权利,撤消了原判。从本案中可以看到,在美国基本权利效力的扩大主要是通过拟制国家行为理论来实现的,实践中形成了统治功能理论(Governmentalfunctiontheory)、司法的执行理论(Judicialenforcementtheory)、国有财产理论(StatePropertytheory)、国家援助理论(Stateassistancetheory)、特权赋予理论(Governmentalregulationtheory)等。这些理论以不同的形式反映了涉及国家行为的某些私人活动本质上可能侵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如根据统治功能理论,性质上代行统治功能的私人侵犯人权的活动相当于国家行为。可见,美国的公共关系拟制理论的出发点是以基本权利限制国家权力,但为了解决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的私人侵犯人权的现象,采取尽可能扩大私行为的方式,把它拟制为国家或州的行为,明确公共关系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