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行政法(2)
2017-08-18 02:18
导读:3.新政时期的专家管理模式 罗斯福新政时期的国会又创设了大量联邦管制机关,并且通过开放式的法律,授予这些机关极为宽泛的权力。这进一步激化了
3.新政时期的专家管理模式
罗斯福新政时期的国会又创设了大量联邦管制机关,并且通过开放式的法律,授予这些机关极为宽泛的权力。这进一步激化了民主的担忧,并且达到了危机点。9人们攻击行政机关是违宪的政府“第四部门”。10尽管行政法传统模式的运用可能会确保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力限度内行事,但是,这些限度是如此的宽泛,以至于授给了行政机关巨大的自由裁量权,产生了显而易见的民主赤字(democracydeficit)以及权力专断的潜在威胁。最高法院为此走得很远,它宣布《全国复兴法》无效,认为该法把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是违宪的。自那以后,最高法院的步子再也没有迈得如此之大。11
新政时期知名的行政官员詹姆斯·兰迪斯(JamesLandis),在其1938年出版的广为流传的《行政过程》一书中,极力主张管制机关的专家管理观念,以图解决对新政时期行政机关的批评。12兰迪斯把管制机关的官员等同于管理人员。市场资本主义已经衰落了。管制的任务就是要对商业或其它经济领域进行管理,从而恢复其经济活力、保护公众利益。他论述到,这些目标隐含在新政时期的一系列法律之中。作为专家的行政官员受其经验和职业训练的引导,会采取相应措施来保证这些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按兰迪斯的话说,通过这些手段,管制型机关会“永久地从民主意愿的潮流中[更新]其活力。”13因此,正式的法律听证或基于私人权利观念的司法审查,没有太多必要存在,其作用也极其有限。私人权利观念与培育经济生产力所必需的广泛的管理裁量权不相一致。14
1946年,国会制定了行政程序法。15该法和以后20年的美国行政法,反映了行政法传统模式和兰迪斯管理主义观点之间艰难的迁就与融合。
4.利益代表模式16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1960年代末期,行政法发生了基本的变革,以回应三个相互关联的发展:
(1)社会普遍接受了拉尔夫·纳德(RalphNader)提出的批评,即管制机关没有保护好公众,而是被那些受管制的企业“俘虏”了,或者被后者以其它方式控制住了。17
(2)在环境、消费者、民权、劳工以及其它领域,新的立法倡议团体不断成长,由此,公共利益法律得以兴起。18
(3)国会制定了新一轮的环境、卫生、安全、民权及其它社会管制计划,成为“权利革命”的一部分。19
作为回应,行政机关经常是根据国会的指令,从一个个的个案裁决,转向更有效率的、明显遵循立法式程序的规则制定,来实施新的、调整范围极为广阔的管制计划。20法院的判决则是,参与行政决策的权利和获取司法审查的权利,不能再像传统模式那样,仅仅限于受管制企业,法院将这些权利扩展适用于新的公共利益维护团体。21法院还对行政裁量采取了新的“严格审查”方式,藉此,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处理和回应参与行政过程的各方利益所提交的事实陈述、意见和政策建议,必须以详细的、得到规则制定听证记录支持的理由,来证明其政策的正当性。22这一切形成了我所称的“利益代表”模式。该模式力图确保行政机关基于充分信息地、理性地行使其裁量权,从而回应所有受影响的利益。23行政法传统模式起的作用是让管制刹车。而新模式和新管制法律中的公民诉讼条款,就好像加速油门一样,公共利益诉讼的原告运用它们,力促行政机关制定和实施管制计划。
5.行政管制的分析管理
在利益代表模式达到全盛的同时,里根总统于1981年发布了12291号总统令,要求行政机关对准备采取的新的重大管制措施和可能的替代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24行政机关所作的分析以及行政机关对总统令的执行情况,都要受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MB)而不是法院的审查。这一创举所反映的对行政机关失灵的看法,与纳德的完全不同。根据这一看法,一大批很大程度上不受控制的、多头的联邦行政机关,因为他们的狭窄视野而困苦不堪,可又得接受来自“公共利益”鼓吹者的催促。他们适用模糊的法律,制定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具干预性的、刚性的、高成本的管制要求,而没有注意到这些要求对经济和美国的国际竞争力造成极大负担。除了直接采取彻底的非管制化措施以外,的方法就是严格规范管制机关的决策过程,通过成本-效益分析剔除没有正当理由的管制举措,并把审查和监督的权力集中于总统行政办公室。25这一制度的设计旨在对管制者进行管制,它并不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也不牵涉司法审查。它构成了行政法的行政管理体系(anadministrativesystemofadminisrativ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