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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罚目的,是指国家进行的由立法,审判和行刑三者所组成的整个刑事法律活动的目的,亦即国家指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也是国家适用刑法同犯罪作斗争的最终归宿。刑罚目的是国家确定刑事政策、制定刑事法律,尤其是设计刑罚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本文通过阐述相关问题着重讨论一般预防应否成为我国的刑罚目的。
关键词一般预防 刑罚目的 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274-01
一般预防相对于特殊预防而言,是指通过对犯罪人使用一定的刑罚,而对社会上的其他人,主要是那些不稳定分子产生的预防其犯罪的作用。一般预防的目的是防止初犯,震慑社会上不稳定分子,教育其他守法者,安抚被害人,从而达到防止犯罪发生的效果。
一、一般预防的特征
一般预防的特点是作为社会一般的预防措施来加以应用,并没有具体的对象。主要内容有:健全各种法律保障体系,加强条件性防范措施,减少犯罪的机遇和条件,改善宏观社会环境和家庭、学校等社会化机构的微观环境,抵制和消除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开展各种各样的教育活动,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等。
一般预防的对象包括三种人:一是被害人;二是潜在的犯罪人;三是其他守法公民。一般预防作用的发挥是以刑罚的司威慑作用为基础的。对此进行理论上研究和论述,最系统的当属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心理强制说的核心观点是:人人都有趋利避害、向乐避苦的心理。犯罪人之所以要实施犯罪,是因为犯罪能为其带来某种欢乐;假如有一种犯罪后的必然结果能够让其承受大于犯罪行为所带来欢乐的痛苦,衡量利弊,犯罪人便会放弃犯罪的想法。①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一般预防的有关问题
一般预防的对象是否包括广大的守法人民群众,刑法学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学说,即肯定说和否定说。多数学者认同一般预防的对象不应包括其他守法公民。
边沁曾指出:犯罪行为不仅本身会产生主害(对被害人及其关系人造成的直接损害),还会产生次害,即对其他人产生的痛苦和危险,而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