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网络上数字传输的版权问题研究(6)
2017-09-04 05:49
导读:传统的出版商和唱片制作昔的地位十分强大,相比之下作者处于弱小 的地位。数字传输将大大降低作品复制、发行、传播的成本,传统的 出版商和唱片制
传统的出版商和唱片制作昔的地位十分强大,相比之下作者处于弱小
的地位。数字传输将大大降低作品复制、发行、传播的成本,传统的
出版商和唱片制作者的规模经济的优势将不复存在*38。出版商和唱
片制作者将演变为作者的代理人,从而实现早期版权法所追求的,但
是由于技术水平低下而无法达到的目标──即作者与公众中的小群体
直至每一个成员直接进行交流*39。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注:*1 贝尼主拍·尼葛洛庞帝著,胡泳,范海燕译:《数字化生存》
(海南出版社1997年2月版)第104页。*2 计算机网络上的数字技术,除了数字传输技术,还不可避免地要
涉及到数字比转换技术,数字存储技术,数字加工技术。见应明:社
会信息化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中国信息化法制建设研讨会
论文集》,第138-9页,本文主要围绕数字传输技术进行谈论。*3 1996年8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有关专家委员会编拟出三个基
础提案,其中两个是“《关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若干问题的条约》
实质性条款的基础提案(在文中简称为伯尔尼提案)和“《保护表演
者和唱片制作者权利条约》实质性条款的基础提案”(在文中简称邻
接权条约提案),以供同年12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外交会议审议。该外
交会议在审议这两个提案的基础上通过了两个条约草案,即“版权条
约草案”和“表演和唱片条约草案”(在文中简称邻接权条约草案)。
两个提案和两个草案中的部分条款对数字传输有所涉及。1995年7月
19日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拟定的“信息社会的版权和有关权绿皮书”。
本文中简称为欧盟绿皮书“1995年9月,美国知识产权工作组公布题
中国大学排名 为“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报告,该报告用一半以上的篇
幅讨论了包括数字传输技术在内的数字技术对版权法的影响,并提出
了相应的立法建议。本文中简称为美国白皮书。1995年2月日本著作
权审议会多媒体小委员会工作小组关于多媒体制度问题的讨论经过报
告。本文中简称日本多媒体报告。1994年8月澳大利亚版权集中讨论
工作组公布题为“不断变化的信息高速公路等新型通信环境中的版权”
的报告。*4 美国白皮书、欧盟绿皮书和日本多媒体报告中对数字传输与复制、
发行、出租和公众传播诸概念的关系进行了专门的讨论。*5 澳大利亚的版权集中讨论工作组建议引入新的宽泛的公众传输权;
在向制定伯尔尼公约可能的议定书专家委员呈交的意见书中也有类似
的建议,认为应将新权利导入伯尔尼公约以涵盖数字传输的权意义出
MarkDavtson,Geographicalrestraintsofthedistributionof
copyrightmaterialinadigitalage:aretheyjustified?1996,
EIPR,第477页。*6 见日本多媒体报告中的有关复制权的讨论部分。*7*11*15*31 见美国白皮书(英文版)第64页、第65页注203、第
213页、第127页。*8 1988年英国版权法第17条第2款和第6款,沈仁干主编,《著作权
大全》,1996年版,488页。*9 根据该指令第4条(a),权利人所享有的可自行行使或授权他人
行使的专有权包括:以任何方式或以任何形式,对计算阶程序的部分
或整体进行永久性或暂时的复制。*10见伯尔尼公约提案第7条和邻接权条约草案第7条和第14条。*12见LeslieKurtz,Copyrightandthenational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intheUnitedStates,1996,3,EIPR,第122页;马
克·戴维生、王源扩:计算机网络上通讯与美国版权法的新动向──
评美国知识产权工作组1995年9月《最终报告》,《外国法译评》,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1996.1,第63页。*13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
者,享有授权他人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复制其作品的专有权。第2款规
定,本联盟各成员国可自行在立法中准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