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网络上数字传输的版权问题研究(7)
2017-09-04 05:49
导读: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也不致不合理地损 害作者的合法利益。*14*18*20 见应明:《作品在计算机互联网络上向公众传播行为 的法
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也不致不合理地损
害作者的合法利益。*14*18*20 见应明:《作品在计算机互联网络上向公众传播行为
的法律调整》,载《著作权》.1997年第1期第11页。*16*24 见SaraJohn,whatrightsdorecordcompanieshave
ontheInformationhighway?1996,2,EIPR,第78页、第76页。*17*19*22*29 见欧盟绿皮书(英文版〕第47页、第47页、第57、
58页、第66页。*18*21*26 见许超:《面对数字技术挑战的中国著作权法》,
《著作权》,1996年第3期,第19页至第20页。*23该指令的全称是“1992年11月19日关于出租权和出借权和知识产
权领域与版权有关的权利的指令”。*25见1980年世界如识产权组织对版权和相关权的术语解释。欧盟绿
皮书(英文版)第53-55页。*27见注*13,第11页,这里的点播与本文第一部分的点播含义相同,
是指“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
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见1996年12月的版权条约草案第8条,向公
众传播的权利。由该条可看出,数字传输提供作品属于向公众传播的
权利的范围。*28出版商,广播者等利益团体则对表演者团体的这种立场表示反对,
认为若保护表演者的精神权利,会阻碍新技术的发展。见欧盟绿皮书
(英文版)第65-67页。*30见注*121中的Kurtz,第126页。*32目前,在国际公约和欧盟指令中,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享有合理
报酬权,如罗马公约第12条,邻接权条约草案第15条,欧盟出租权指
令第8条第2款。*33欧盟绿皮书认为,数字时代,将在许多情况下为版权人的权利管
理提供便利。因此,所要考虑的不再仅仅是一般化的报酬权,而是,
在可能的情况下,对版权人的权利进行单独管理,见欧盟绿皮书(英
文版)第75页,若按照上述观点,现在享有合理报酬权的表演者和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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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制作者将有可能享有许可权,每一位使用者在收看表演和收听唱片
时,都要事先征求版权人的授权。*34见SandyNorman,Theelectronicenvironment:the
librarian*s,viewl996,2,EIPR,第73页。*35见AllenDixon